一、制定《公告》必要性是什么?
河道采砂管理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均对河道采砂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无序、无度的河道采砂活动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水工程、桥梁码头等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规范我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制定《公告》非常必要。
二、本《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
4.《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违反本《公告》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危害防洪安全、损坏工程设施、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可采区非法采砂两次以上的;(二)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三)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四)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停泊区并实施非法采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