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制定背景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此,经市政府同意,2019年8月,市公安局发布《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公规字〔2019〕6号),自2019年10月10日期施行《广州市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
为继续落实《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延续《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市公安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发布了《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延长广州市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穗公规字〔2024〕2号)(下称《续期通知》),将《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5年。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二)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
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同级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和新闻媒体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三、文件制定目的
《续期通知》是延续《管理办法》有效期并重新发布的文件,目的是落实《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相关工作要求,延续《管理办法》实施,为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请我市临时通行标识提供办理途径和指引。
四、文件主要内容
《续期通知》仅对《管理办法》涉及相关管理部门名称进行了调整,实体内容未有修改,并将有效期延长5年。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表示的有关申领条件、申领途径、提交材料要求、申领次数等相关内容,仍然与《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