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府办〔2024〕16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广州市越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越秀区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分及防范
2.1划分原则
2.2重点防治区(Ⅰ)
2.3软土区次重点防治区(Ⅱ)
2.4红层基岩区一般防治区(Ⅲ)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区指挥部
3.2区指挥部办公室
3.3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3.4区指挥部成员
3.5现场指挥部
3.6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3.7应急联动机制
4.运行机制
4.1预防
4.2监测
4.3评估
4.4预警
4.5应急处置
4.6社会动员
4.7信息发布
4.8响应终止
4.9后期处置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5.2通信与信息传递
5.3应急技术保障
5.4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6.2宣传教育
6.3责任与奖惩
7.附则
7.1名词定义的术语与说明
7.2预案管理
7.3预案衔接
7.4预案实施
附件1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1.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附件2越秀区应急资源通讯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进一步提高广州市越秀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广州市越秀区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强化底线思维,立足防大灾、抗大险,做到关口前移,通过做好日常防范,依托群测群防机制,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4)依法依规,明确职责。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好相应工作职责,确保分工明确,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5)整合资源,协同运作。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街道根据职责相互配合、畅通信息、共享资源、协同行动,发挥驻军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质灾害处置中的作用,建立起社会动员机制。
根据我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分析、总结地质灾害高、中、低易发区内地质灾害的分布特点、危害情况(受灾害威胁的人口和财产)以及人为活动强度,评价、预测其潜在危害程度,划分出重点防治区(Ⅰ)、次重点防治区(Ⅱ)和一般防治区(Ⅲ)三个区,其中重点防治区再划分为Ⅰ1和Ⅰ2两个亚区。
(1)沙涌重点防治亚区(Ⅰ1):分布于西北部沙涌一带,属冲积平原区,面积0.88km2,占全区总面积的2.6%,工程地质岩组为隐伏碳酸盐岩组。以覆盖型岩溶为主,溶洞、溶孔、溶蚀裂隙较发育,需预防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地面塌陷。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开发利用和抽排地下水是诱发岩溶地面塌陷的主要因素。
(2)越秀山—飞鹅山—西坑重点防治亚区(Ⅰ2):位于飞鹅山—麓湖—西坑一带,属剥蚀残丘地貌。面积5.07km2,占全区总面积的15.0%。工程地质岩组主要为块状较硬~坚硬侵入岩组和层状较硬碎屑岩组,少量层状较软红层岩组。需预防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崩塌,诱发地质灾害因素为削坡建房、修建道路、暴雨等。
主要分布于万福路—东华西、东华东路—寺右新马路以南至珠江边以及流花湖、人民中、人民南一带,为冲积平原地貌。面积9.02km2,占全区总面积26.7%。工程地质岩组为松散软弱多层土体。该区位于繁华闹市区域,工程地质条件较差,人类工程活动强烈。需预防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地面沉降,诱发因素为地下工程建造改变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基岩土的应力状态。
分布于西北部、中部和东部,分布范围广泛,地貌上为台地和冲积平原。面积18.85km2,占全区总面积的55.7%。工程地质岩组为层状较软红层岩组。该区位于繁华闹市区域,工程地质条件虽较好,但人类工程活动强烈,若采取措施不当,易引发崩塌等地质灾害。
表1 越秀区地质灾害易发性评价结果表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协助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区武装部副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委台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区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委军民融合办)、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越秀交警大队、越秀供电局、团区委、中国移动越秀分公司、中国联通越秀分公司、中国电信越秀分公司以及18条街道等48个单位。
领导成员:上述48个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越秀区地灾工作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1)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对策,研究制定本区范围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研判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当本区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及时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3)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做好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4)开展地质灾害避灾减灾公众宣传和教育;做好灾区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通过官方途径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热点,消除关于地质灾害的社会舆情。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6)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本单位联络员)组成。
根据区指挥部的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相关应急工作;协调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有关的信息报送、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区指挥部文件的起草、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贯彻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和部署,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
在应急响应启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工作小组,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区指挥部负责,分别是综合协调组、工程抢险组、救援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治组、应急监测和防控组、安全保卫组、交通保障组、宣传和舆情应对组、通讯保障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参与,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以及会议组织和会务保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受灾情况,启动相应的抢险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为参与地质灾害抢险的各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工作,为抢险救灾提供技术保障;区房管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抢险;区建设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因灾损坏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抢险,负责开展辖区内在建工程、水利工程、供排水工程抢修等;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辖区内燃气设施等抢险;区科工信局负责辖区内供电、通信等设施进行抢险,并做好供电、运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等单位参加。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工作,调运和管理好受灾群众生活用品等应急物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灾伤亡人员统计,及时清理灾区及安置区的安全隐患。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迅速调动医疗救护力量、医疗器材及药品,做好灾区受伤人员的救治护理工作;做好灾区卫生、各种传染病等疾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及预警和次生灾害防范工作,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结合专家提出的防治建议,有序、科学疏散转移受灾群众;加强灾区水源、河道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控,保障监测设施运行;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信息等。
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武装部、越秀交警大队、各街道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交通管制;维护发生地质灾害周边区域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物资储存仓库等重点场所戒备,维护社会稳定。
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越秀交警大队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运输工作,为转移受灾人员、救援人员、防疫人员和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装备运输提供保障;组织疏导交通,保障好应急救援队伍与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科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中国移动越秀分公司、中国联通越秀分公司、中国电信越秀分公司等单位参加。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召开灾情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和抢险救援信息;组织好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持续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控,及时平息灾害险情的谣言,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开展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向公众发布防灾避灾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区科工信局牵头,中国移动越秀分公司、中国联通越秀分公司、中国电信越秀分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通讯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一般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相关涉事单位和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管控突发敏感网上舆情。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救灾信息,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助突发地质灾害相关涉事单位和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2.区委统战部(区委台办):负责协调指导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区遭遇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理工作。
3.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负责协调指导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和外籍人员及法人在我区遭遇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理工作。
4.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街道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5.区发展改革局(区委军民融合办):负责抢险救灾重大基建项目建设,协调筹集建设资金;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编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符合要求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作为地质灾害应急使用。
6.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和监测防范;当灾害发生时指导组织师生做好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处理好灾区就学问题;定时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开放区属学校场地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7.区科工信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活动列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负责保障各街道、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证灾区通信畅通。
8.区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社工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遇难者遗体处理的指导工作。负责本级救援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支持、引导本级救援类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援工作。
9.区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人员的应急安置工作。
10.区财政局: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害救助的区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1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等机构开展校园(机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机构)及周边危及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院校和机构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地质灾害发生时指导在校人员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妥善解决学生学员就学复课问题;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院校和机构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2.区房管局:负责参与、协调因削坡建房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削坡建房整治工作;参与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理;组织灾区房屋建筑(含管廊)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组织开展灾后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
13.区建设水务局:负责参与、协调因房屋建筑(含管廊)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理;组织灾区管廊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灾后管廊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相关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施工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对水利工程红线内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参与水利设施沿线突发地质灾害调查;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沿线红线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督促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督促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对城市道路沿线红线内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进行治理;参与城市道路沿线突发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14.区林业园林局: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绿地、绿化带、公园、景区、水库、山塘等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时,通知、督促管辖范围内公园、景区停止开放,及时组织人员撤离;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森林、公园、景区等做好灾后恢复。
15.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依职责配合应急管理、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提供受灾转移群众和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应急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保障,负责协调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和金融服务相关工作;协助监管部门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涉灾保险理赔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
16.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促旅游景区对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设立警示牌和监测点,及时治理危及游客安全的隐患点;当旅游景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及时指导旅游景区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旅游景区限制旅游人员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指导旅游景区内受地质灾害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提供区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护场所;救灾工作需要时,开放区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1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巡查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危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和治理;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的医疗卫生和疫情防控工作。
18.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1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害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协助灾区及时做好相关救灾复产工作。
20.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燃气设施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燃气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垃圾并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维护灾区现场秩序,指导协调对乱摆卖和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治。
21.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加强网络舆情管理,严防编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
2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技术队伍储备库;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参与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23.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开展灾区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监测。
24.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25.越秀交警大队: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供受灾转移群众和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应急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保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
26.越秀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电力供应,组织、指挥、协调抢修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27.团区委: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心理援助工作。
28.中国移动越秀分公司、中国联通越秀分公司、中国电信越秀分公司:负责保障灾区应急机动通信和抢险救灾指挥现场的通信畅通;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灾的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等的维护和修复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9.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等工作;组织协调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及时向区指挥部、区政府报告险情、灾情,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调集应急救援物资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安置;突发地质灾害后期处置,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和救灾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组织群众回撤,恢复正常秩序等;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出现一般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指挥部组织成立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参照区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组织架构组建和运行,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派员参加现场处置工作。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和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及应对情况;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街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分配救援任务,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协调做好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区指挥部的领导,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应急抢险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应急任务。
区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可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占用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地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部门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紧急情况下,报请有关部门协调驻穗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工作。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时间,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2)巡查地质灾害险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必要时选择灾害点附近居民作为群众监测员,进行日常巡查、监测。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必要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街道办事处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到居委会等相关防灾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居委会、相关单位要将“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点威胁的居民。“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供样板和技术指导。
(4)鼓励报灾报险。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街道应向社会公众公布报灾报险联系方式,畅通信息反馈渠道。积极鼓励、号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在发现地质灾害信息或灾情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邮箱等形式向各街道、相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林业园林局、各街道等部门,根据辖区地质灾害点、隐患点和风险点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区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网络,实现将全区地质灾害点、隐患点和风险点纳入全面监测。
(2)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区林业园林局、各街道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强化汛前、汛中、汛后检查,严格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责任人,做好安全防范,及时将地质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进行地质灾害监测;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机制,针对地质灾害风险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及时更新防范和应对措施。
地质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危害人民生命安全风险、破坏城镇、企业、房屋等重要建筑设施及室内财产风险,破坏生命线工程风险,破坏水利工程风险,破坏树木及土地资源风险等。
(1)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居民等人民生命安全风险,要特别关注儿童、老人、残病、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的生命安全风险。
(2)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学校校舍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饭店、宾馆、商店、学校、公寓、机关、医院、工业厂房、仓库等各类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风险,同时包括建筑设施内的物资风险。
(3)生命线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公路、铁路、通讯、供水、航道、供电、供气、排水以及桥梁、隧道、涵洞等生命线工程风险。
(4)水利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水库、水闸、泵站、堤防、供水设施等风险。
(1)我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主要依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市气象局在汛期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将信息通知到全区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知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监测负责人、监测责任人(群众监测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并根据信息预报等级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2)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划分为4个等级,对达到3级以上的预警等级的,各有关单位须遵照预案的要求及时报告,统一协调,启动相应应急方案,防范灾害发生。
表2 预警级别表
(1)时限要求
各街道辖内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及险情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及其先期处置情况,事发街道立即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及险情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并及时续报后续处置进展情况。
特殊情况下,发生地质灾害的街道在向区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险情灾情所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遵循“初报求快、续报求准、终报求全”的原则;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地质灾害,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边报告边核查。
(2)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影响范围、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应采取的对策措施等,以及事发现场的现场指挥官、现场联络员通讯方式(移动电话)。
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时,应及时通报区委外办、区委统战部,并协助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共四个等级。
(1)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①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②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速报区政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③街道办事处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是否需要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④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必要时商请市地质调查院、市气象局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⑤必要时,提请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区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
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市委、市政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指挥部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上级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前,区指挥部按照处置较大地质灾害的程序,加强领导,加派力量,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处置工作。
当突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处置,险情或灾情难以控制,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规自、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突发地质灾害引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本级人民政府不能有效处置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
(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有关街道、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起重机、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街道、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常规药品,满足受转移安置且患有常见慢性病老年人的用药基本需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老弱病残孕人员及婴幼儿和儿童,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受灾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灾害现场及周边观测设施,加强灾害现场及周边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报预警。确保救援现场人员安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气变化再次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周边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配电线路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受灾地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负责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街道办事处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1)信息发布机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发布,根据我区气象雨量数据、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地质环境特点,结合上级部门对我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进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会商形成的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新闻媒体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的应急救援、灾险情损失等相关信息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按照信息发布权限由市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
(2)信息发布内容:发布的信息包括: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监测预警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3)信息发布的方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安抚受灾群众,组织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恢复生产,尽快消除灾害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2)临时征用的房屋、车辆、设备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以及征用劳务要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要依法补办手续。
(3)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等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生活保障。
(4)区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处理的指导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救济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越秀交警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区建设水务局、区科工信局、越秀供电局要做好所管辖的灾毁工程修复及恢复供水、供电、保障通讯和交通运输畅通,所需经费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一般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区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应急救灾队伍、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2)区财政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3)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以及抢险救灾的物资与装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各街道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根据需要,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挑选专家,或商请市地质调查院有关专家参加,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区政府要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给予人力和物资经费的支持;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各街道及区有关行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管辖范围内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护场所,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区指挥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的工作职责。
区指挥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情景设置和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演练工作。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3)生命线设施: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5)数量表述: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印发越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的通知》(越府办〔201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越秀区应急资源通讯录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越秀区应急资源通讯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24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