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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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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02
  • 来源: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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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满足常住适龄人口入学需求,根据《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居住区以《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定义为准。本办法所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居住区开发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回收、补建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由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幼儿园设施的规划和设计

  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并同步抄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如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按程序报批纳入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七条  居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纳入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供需情况,对幼儿园进行统筹安排。对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补建需求,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确保补建落实。

  第九条  详细规划中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供应前征求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关于幼儿园建设及装修标准、移交要求等的意见,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代建协议应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商住用地开发、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标准足额预留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对调高容积率的商品住宅项目应按人口增加比例调增配建学位数。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独立占地,幼儿园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与住宅的计容建筑面积相挂钩。

  第十一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出让合同约定需征求接收部门意见的,应就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征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  各区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第三章  幼儿园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或改变其用途。确需占用已建成幼儿园用地的,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实际需求统筹安排、重新选址建设、移交使用。

  第十四条  居住区幼儿园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和绿色建筑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要达到国家标准。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规划建设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装修标准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门、道路、运动场地、园所绿化、办公及教育场室、水、电、网络等应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配套完善。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但未建设完成的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不低于批准时已有标准建设。

  第十五条  幼儿园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幼儿园工程应先于住宅首期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或者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与竣工联合验收一并办理)。

  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移交的幼儿园应具备入园条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所有验收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建设计划,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实施,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等达到要求。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倒排工期建设幼儿园,并明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时点,督促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对缩建少建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违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幼儿园的设计和建设的过程,明确使用需求。

  第四章  幼儿园设施的移交与接收

  第十九条  对于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水、电、燃气专用表。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与接收的其他事项按《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及其执行细则执行。

  第五章  幼儿园举办与回收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举办和回收。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登记管理、招生等工作。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具体招生规则及范围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镇街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到期回收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接收或回收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研究确定具体举办单位。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举办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由区教育主管部门面向社会通过比选、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筛选,确定举办者。

  第二十三条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牵头对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流程,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公益普惠属性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承办期结束前6个月,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提前向承办机构或承办人明确是否回收;承办机构或承办人在承办期结束后不再承办的,需提前6个月书面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明确。

  结束承办后,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幼儿园资产、财务等进行清算,按程序解除承办合同。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承办及回收工作应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妥善做好师生安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取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涉及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其他事项,可按照《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及其执行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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