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区应急委成员单位:
《花都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花都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6
2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7
2.1 组织体系 7
2.2 职责分工 8
3 预防预警10
3.1 预警信息 10
3.2 风险评估 11
3.3 风险防范 11
3.4 预警响应 12
4 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12
4.1 分级原则 12
4.2 Ⅰ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3
4.3 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3
4.4 Ⅲ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3
4.5 Ⅳ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4
5 应急处置程序
5.1 情况报告 14
5.2 先期处置 16
5.3 分级响应 16
5.4 指挥协调 19
5.5 处置措施 19
5.6 扩大响应 20
5.7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20
5.8 应急结束 21
5.9 后期处置 21
6 应急保障22
6.1 资源保障 22
6.2 经费保障 23
6.3 培训宣教 23
6.4 应急演练 24
7 术语说明24
8 附则25
8.1 预案备案 25
8.2 预案修订 25
8.3 预案解释和实施 26
9 附件26
9.1 成员单位的职责 26
9.2 报告参考模板 29
9.3 Ⅳ级响应处置流程图 3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推进本区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稳妥、有序和高效地防范和处置本区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我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花都区内,由上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依法授权并委托花都区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及花都区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或配合上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国内或国际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由地方政府协助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以及区内其他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支付体系等)等发生的严重危害金融稳定,需要本区立即配合上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者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他严重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首要任务。
(2)坚持预防为主。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3)坚持协调处置。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与上级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加强区域联动,构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综合协调、协同高效的应对机制。
(4)坚持依法应对。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结合金融相关指标,有序处置事件和化解风险。相关统计数据、风险信息等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2.1 组织体系
2.1.1 应急指挥部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建立花都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金融工作的区政府领导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副区长工作的调研员,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人。
2.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包括区商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委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信访局、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各镇(街)等。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
可视情况动态适当调整,将区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纳入成员单位。
2.1.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可视情况组建专班,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区商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1.4 各镇(街)应急机构
各镇(街)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护辖内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2.2 职责分工
2.2.1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根据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建议,研究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实施处置,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响应程序。
(2)分析研究本区金融安全事件有关重要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3)确定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研判会商,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
(2)向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应对金融突发事件,保证信息畅通。
(3)负责组织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负责组织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6)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事件处置工作组的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可成立综合协调、风险处置、信息发布、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也可抽调人员集中办公,集中处置。
综合协调组:由区商务局抽调部分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综合文字、资料整理,信息的调度、汇总、上报及联络等工作。
风险处置组:由区商务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事发单位所在镇(街)等组成。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动态监测金融风险苗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示风险,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商务局和事发单位所在镇(街)等组成。负责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指导协调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治安维护组:由区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牵头,区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事发单位所在镇(街)等配合。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调查,查处其违法犯罪行为。
应急保障组:由区商务局牵头,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参加。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区司法局配合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组织有关律师适时介入提供法律服务。
专家咨询组:由区商务局牵头协调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视实际情况,按程序报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其他上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与专业机构参加。
3 预防预警
3.1 预警信息
3.1.1 区商务局依照部门法定职责,负责对本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做好预警平台信息、行业部门信息、群众举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对异常数据及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区商务局依照部门法定职责,重点监测区内地方金融组织的运行情况,关注其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协助上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监测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
3.1.3金融、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收集媒体对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跟踪舆情动态,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本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
3.1.4对于涉密重要信息,各单位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风险评估
3.2.1区商务局加强与市委金融办、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等信息沟通,根据上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评估的系统内金融风险状况,分析金融风险形势,形成对本区金融风险研判。
3.3 风险防范
由于金融行业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经济运行和金融稳定。区商务局依照部门法定职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发生的一般金融风险,制定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方案,并组织处置,同时可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区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区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及资金,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报请上级金融管理(监督)部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场所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
4.1 分级原则
4.1.1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2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响应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动态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2 Ⅰ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出现连锁反应;
(3)国际上出现的,已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包括广州市在内的多个地级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广州市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地级市行政区域或跨单位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来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Ⅲ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广州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行政区域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单位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来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5 Ⅳ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花都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的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单位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来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5 应急处置程序
5.1 情况报告
信息报告贯穿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工作全过程。
5.1.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及时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客观真实。
(3)规范:报告内容规范。
(4)连续:根据事态的发展连续报告。
5.1.2报告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其上级行业管理(监督)部门、事发地所在镇(街)报告,同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镇(街)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研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边核实边报告。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持续报告。
(3)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应急指挥部按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并抄报市有关职能部门。
(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口头报告给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涉及港澳驻穗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穗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同时通报区委统战部、区委外办。
(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区商务局按照部门法定职责协助所在地镇(街)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5.1.3报告内容
(1)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
(2)金融突发事件时间、经过、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金融安全及社会稳定情况。
(3)金融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内容。
5.2 先期处置
5.2.1事发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
5.2.2事发单位第一时间向相应上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镇(街)报告,相应主管(监管)部门和所在地镇(街)按相关规定应迅速开展前期处置,严防风险无序蔓延。
5.2.3事发单位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应迅速派出负责人,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处置工作。
5.3 分级响应
5.3.1响应要求
(1)区商务局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应急指挥部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以及需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
(2)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指挥主体为具有相应法定权限的金融管理(监管)部门,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和支持。
(3)区商务局应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能,结合上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建议要求,根据金融突发事件演化及处置进展,对事件响应级别等,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5.3.2响应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3.3 I级、Ⅱ级、Ⅲ级响应处置措施
(1)应急指挥部和事件所涉及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经确认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由区政府按程序及时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超出花都区相应法定职责权限的,按程序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市有关部门,协调中央驻穗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按照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处置方案部署,积极配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
5.3.4 Ⅳ级响应
5.3.4.1响应程序
(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本系统上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5.3.4.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的意见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在防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花都区有关单位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上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区政府的授权及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3.4.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需要调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属地镇(街)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发单位、属地镇(街)、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具有相应法定权限的金融管理(监管)部门负责。
(3)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报请区政府适时启动有关应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响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4 指挥协调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开展应对工作。
5.5 处置措施
5.5.1各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防范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5.2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区商务局应按照部门法定职责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或报请上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5.5.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5.5.4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区委政法委启动本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区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区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发现涉群体性事件时,应及时组织处置,并加强情况通报。
5.5.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需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指挥、协调事发地派出所,或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公安机关统筹协调。
5.6 扩大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件发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应急处置措施难以有效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或在事件可能波及其他地区,超出我区处置能力和范围的情况下,应急指挥部应报请区政府后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5.7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5.7.1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报道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7.2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即I级、II级、III级)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发布。
5.7.3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即IV级)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相关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参与管理与协调。
5.7.4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商务局按部门法定职责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并及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7.5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外办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
5.7.6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
5.8 应急结束
5.8.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8.2 Ⅳ级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
5.8.3 Ⅲ级及以上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区领导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
5.9 后期处置
5.9.1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及相关镇(街)负责善后恢复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区善后工作专班。
5.9.2区商务局牵头协调,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5.9.3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对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区政府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资源保障
6.1.1通信保障
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稳定畅通。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1.2文电运转
各有关单位、有关镇(街)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安全、高效、迅速、准确。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文电运转、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6.1.3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要害岗位,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6.1.4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1.5人力资源
各有关单位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和加强应急知识技能培训教育工作。
6.2 经费保障
6.2.1各成员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依职责承担的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所需经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后,动用预备费。
6.2.2区有关部门、各镇(街)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局应当予以保障。
6.3 培训宣教
6.3.1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防范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培训班,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培训干部,不断提高监管和应急管理水平。
6.3.2区商务局内部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6.4 应急演练
6.4.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或单项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加以完善。
6.4.2区商务局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并加强对管理(监管)对象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6.4.3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部门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可行性、科学性并改进完善。
7 术语说明
金融管理(监管)部门:指对省、市金融业、类金融业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
金融机构: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第三方支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私募基金等。
地方金融组织:指上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指导花都区协助监管的“7+4”类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金融市场:指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具体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
金融基础设施: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以及由金融管理(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
其他金融领域:指传统金融以外的其他新兴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财富管理、(伪)金交所、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
辖内:指职责管辖范围之内。
8 附则
8.1 预案备案
区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应急资源变化,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 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花都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制、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成员单位的职责
区商务局: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事项;督促指导和协调事发机构积极采取自救和同业援助措施;监测分析研判区域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组织评估各部门、镇(街)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配合主管部门协调开展重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联动处置,协调处置网上违法违规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镇(街)、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区委政法委:统筹协调相关单位防范、处置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指导协调各镇(街)、有关部门落实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事件处置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协调公共移动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预防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的群体性事件;组织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镇(街)、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
区司法局:配合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供法律意见。
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区级应急资金保障,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指导督促区属国有企业按监管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因自身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导涉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保障自身劳资福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协助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对企业注册资本(金)开展管理和监控;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区信访局:指导全区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参与评估各镇(街)、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指导督促各镇(街)、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协调各镇(街)、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区法院:依法受理金融突发事件有关的案件并作出裁判,依法执行及处置。
区检察院:依法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相关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依法打击涉金融领域犯罪;为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监督相关案件的执行及处置。
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金融突发事件涉事机构税务等相关情况。
事发地区所属镇(街):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及加强辖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启动本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处置措施,维护属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花都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根据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参与评估各镇(街)、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发挥专业优势,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9.2 报告参考模板
标题:XX金融突发事件报告
一、基本情况
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事件、地点。
二、起因及经过
简述事件的起因及经过。
三、影响范围及程度
评估事件的影响范围及程度(最好有详实的数据分析)。
四、发展趋势
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列举有关各方已采取和下一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有关意见建议
9.3Ⅳ级响应处置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金融办,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