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2020年3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实施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35号)。目前,该文件已实施满四年,有效期将于明年届满;同时,受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影响,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利率确定方式等内容,需结合目前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了第七条利率确定方式,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考核方式占比、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运用的规定。
本次第七条存储利率的修订,删除了统一利率及算术平均值计算维修资金存储利率等规定,改为维修资金存储利率应当符合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政策、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等相关规定;如遇利率政策或自律约定发生变化,维修资金存储利率可以调整。
本次关于考核方式占比、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运用的修改体现在修改后第十条到第十二条。修改后,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占比相同,各为50%;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的考核内容有所区分,各有侧重。考核结果将应用于下年度的资金分配。上年度综合考核总分排名越高,下年度维修资金的分配额度越多。这有利于实现专户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
(二)新增部分条款以及条款内容。
1、新增“资金安全”(第十三条)以及“特殊情形”(第十四条)。
《办法》新增第十三条“资金安全”。该条规定了专户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采取停止该银行的维修资金业务,取消其专户银行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及时收回已存储的全部维修资金等措施。
《办法》新增第十四条“特殊情形”。该条规定了如发生或可能发生所有专户银行均不能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资金存储相应义务的特殊情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采取《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的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临时专户银行、存储利率和服务期限。临时专户银行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以上两处修订,突出了保障维修资金安全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资金存放过程中的风险。
2、新增部分条款内容。
《办法》第二条新增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的原则规定;第五条新增对专户银行的数量限制;第六条新增对“评审委员会”中人员的资质要求,明确评审委员会负责参与银行的资格准入审查;第八条“服务协议”内容新增“资金分配”、“利率调整机制”等内容。
(三)删减部分内容,进行了表述调整。
《办法》本次修订对第四条专户银行的准入条件进行了删减;《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五条根据现有规定作出了内容调整;《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进行了表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