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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4-07-01
  • 来源: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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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优化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制、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原黄埔人才引导基金基础上设立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并制定出台《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亮点

(一)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率和效能

设立科创母基金有利于财政资金统一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集中力量打响本区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领域的引导基金品牌,提高区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头部机构、撬动社会资本,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撬动放大作用。

(二)支持投早投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为切实发挥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作用,科创母基金明确重点投向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科技企业,将对天使类、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提升至不超过40%,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

(三)扩大返投范围,用好用活引导基金

科创母基金从为产业做增量的实质出发,将返投范围由区高层次人才和港澳青年人才项目扩大到全区优秀科技企业,并允许子基金管理人通过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本区内落户或在本区新设法人企业等多种方式完成返投任务,有助于调动风投机构的合作积极性,用好用活引导基金,最大化发挥其效用。

(四)提升子基金招引项目返投系数并增加直投板块,双管齐下服务本区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围绕本区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一方面提高子基金招引项目的返投系数到投资金额的1.5倍,调动子基金管理人为本区招引优秀项目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科创母基金增加直投板块,投资本区优秀创新创业科技企业及招引项目,实现以基金撬动资本、以资本导入产业,以更高效、更精准地长期股权资金支持企业落地、发展的需求。

三、制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762号令)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

《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3〕2号)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办法》(穗开金融规字〔2023〕2号)

四、主要内容

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共十一章五十一条,重点明确了设立原则、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出资比例、投资领域、返投要求、直投程序和要求、激励机制、风险控制、尽职免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原则。科创母基金是由管委会、区政府出资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母基金。科创母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项目,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聚集。

(二)组织架构。区国资局主要负责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和筹措科创母基金财政资金出资;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创母基金总规模50亿元,由区财政出资部分可根据产业需求、市场容量,视财力情况逐年分期到资。

(三)运作模式。子基金的组建应履行发布指南、材料申报、审查审核、社会公示、批复确定、签署协议、资金拨付、投后管理、退出回收等程序。科创母基金用于直接投资部分的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储备、投资决策和退出。直投项目方面,符合《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办法》要求的,参照《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开展直投和退出;区政府、管委会通过会议纪要等公文形式明确支持的项目,在区政府、管委会决策后,受托机构依据会议决议,推进入股谈判,签订协议、实施投资等工作。

(四)出资比例。科创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对天使类、创投类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市、区联合出资的,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

(五)投资领域。科创母基金按照产业领域分类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美妆大健康、低空经济等本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投资规模不少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60%,其中,天使类、创投类投资子基金,投资于上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六)返投要求。子基金投资本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的金额不少于科创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其中,从外地迁入区落户的企业认定的子基金返投金额为子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额的1.5倍;直投资金100%投向区内科技项目。

(七)激励机制。子基金效益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按照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本金)的20%核定;开展项目直接投资,效益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按照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本金)的20%核定。子基金、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退出子基金、项目的直接投资本金产生亏损,按亏损额的20%扣减效益奖励,如当年受托管理机构效益奖励不足以扣减,则顺延至下一年度,直至扣减完毕。

(八)风险控制。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前置合规性审查。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参与子基金管理人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但在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九)尽职免责。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投资决策、进行基金投资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行业风险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客观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的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印发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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