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府办〔2024〕11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越秀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
越秀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广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幼有所育”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内容,以扩大服务供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支持措施、加强监管服务为着力点,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不断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供给体系、管理指导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市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2024年,建设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区13条街道建有“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91个社区设有社区托育点,18条街道均建有1个“向日葵亲子小屋”;当年至少新增5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等建成托育机构,新增托位300个;各类幼儿园开设托位1500个以上。全区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5.8个。
2025年,全区18条街道均建有“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133个社区设有社区托育点;当年至少新增5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等建成托育机构,新增托位300个;各类幼儿园开设托位1600个以上。全区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7.1个,其中普惠托位占比不少于30%。
三、主要任务
(一)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1.建设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结合辖区婴幼儿家庭需求,因地制宜、科学布局、优化配置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成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的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及协助开展托育机构督导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区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分别购买有关托育服务,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支持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与区妇幼保健院(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协同发展,实现儿童保健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机融合。到2025年,基本建成“1+18+N”(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带动服务18个街道普惠托育机构,N个社区托育点)托育综合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街道)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在满足3至6岁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鼓励新建幼儿园根据实际统筹考虑设置托班,已规划与托儿所合设的幼儿园应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完善幼儿园托班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业务指导。通过教育部门审批许可的幼儿园托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婴幼儿照护相关补贴及收费政策。到2025年,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托位达到1600个以上。(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
3.搭建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各街道根据本辖区0至3岁常住婴幼儿人口数量新增配置普惠托位,稳步推进“一街道一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圈。全区各街道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合作模式,采取提供场地保障、减免租金或给予资金补贴等支持措施,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的街道普惠托育服务。鼓励街道普惠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普惠托育点共同发展“1+X”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到2025年,全区所有街道至少应建有1个“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完成辖区普惠托位建设任务(附件)。(责任单位:各街道、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4.发展社区普惠托育服务。衔接《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落实每个社区生活圈配置一处0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整合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羊城家政服务站、颐康服务站、“向日葵亲子小屋”、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探索增设社区普惠托育点(100—300平方米可为一个点),既可单独设置场地,也可嵌入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鼓励引入优质大型托育企业连锁经营社区普惠托育点,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全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街道、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5.支持用人单位开办普惠托育。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工作协同,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立医疗机构、产业园区和社会组织通过单独或联合举办全日托、半日托的托育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到2025年,全区至少新增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等建成托育机构,新增600个托位。(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6.支持国有资本举办托育服务集团。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组建托育服务集团,引领全区托育工作发展。充分践行国有企业担当,以市场化原则建设国有托育机构并自主经营。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国有闲置场地开办托育服务,降低企业整体办托成本,逐步开启自主品牌和运营管理服务的对外输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培训。
7.强化婴幼儿照护领域人才培养。鼓励区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完善中职以上各阶段学历教育,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中高级专业人才。支持托育机构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支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多渠道培养充实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8.重视岗位能力培训。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扎实开展保育员、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托育企业深化合作,鼓励在校学生取得托育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相关院校、妇幼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持续开展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新增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及在岗保育人员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岗位胜任能力。到2025年,实现托育机构负责人100%持证上岗,托育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技能提升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组织对每个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开展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9.加大卫生保健人员指导力度。组建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库,现场示范教学机构库,突出科学育儿方法,指导从业人员做好婴幼儿照护工作。加强医育结合,强化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日常指导,对新开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到2025年,实现新开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指导全覆盖,每年至少开展1次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全员培训。(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10.提升家庭照护服务能力。依托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专业力量,发挥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健康服务中心、“向日葵亲子小屋”等基层阵地作用,面向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和科普宣传。建设和推广儿童早期综合发展适宜技术,在社区广泛开展儿童营养喂养咨询指导和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指导年轻父母掌握科学育儿知识技能,提升家庭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妇联)
(三)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发展措施。
11.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实施《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和《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等相关要求,分解细化年度规划指标,按序时进度推动落实。实施托育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价,引导托育机构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街道)
12.落实普惠托育价格政策。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支持街道、用人单位及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培育区级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普惠收费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13.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用人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严格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各街道)
14.强化托育场地保障。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实现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由各街道提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布点和规模需求。(责任单位:各街道、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房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15.支持存量资源利用。鼓励各类主体利用闲置场地,盘活用于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场地供应力度。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设施改造手续办理、用地性质变更等问题。在不调整规划的前提下,非独立场所直接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申请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各街道、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16.加强场所建设指导。加大对新开办托育机构建设工程的指导,强化托育机构装修改造的事前指导、消防验收指导,分级分类开展托育机构消防验收和备案管理。在确保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的基础上,针对托育功能完备且实际开展收托服务的现有托育场所,可由符合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用途包含“托育服务”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作为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的依据材料。(责任单位:各街道、区建设水务局、区房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四)健全综合监管执法体系。
17.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环境。依法关停无证照机构,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推动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实施“一园一策”,加强对现有未备案托育机构的指导,全面提高托育机构备案通过率。(责任单位:各街道、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民政局)
18.加强安全质量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原则,各单位依职责定期开展巡查监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和运营行为,引导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条款、收费项目和解决争议等内容。(责任单位:各街道、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19.科学运用智慧化管理模式。用好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和广州市卫生保健评价系统,提高托育智慧化管理水平,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等提供便利。做好“广州托育地图”的宣传,引导有需要的家庭就近选择符合标准规范的托育机构。推进备案信息公开和部门间数据共享,托育机构年报完成率达100%,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
20.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注重行业监督,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建立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健全越秀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体系,细化安排部署,加强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责任单位: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街道)
(二)强化财政支持。积极推动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地实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财政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在市对各类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实施为期3—5年的运营奖补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区级配套资金。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完善财政支持制度,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减轻家庭养育负担。(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
(三)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客观报道,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示范,凝聚全社会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共识,汇聚社会各方面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力量。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的理念和知识,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知晓度,提升婴幼儿家庭的认同感,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街道)
(四)强化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定期评估、年度评价、终期总结”的执行情况闭环管理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各单位的医改考核、生育友好支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等考核中。各部门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街道)
附件:越秀区各街道分年度托位指标分解表
附件
越秀区各街道分年度托位指标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