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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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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办〔2024〕11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越秀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


越秀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广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幼有所育”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内容,以扩大服务供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支持措施、加强监管服务为着力点,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不断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供给体系、管理指导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市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2024年,建设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区13条街道建有“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91个社区设有社区托育点,18条街道均建有1个“向日葵亲子小屋”;当年至少新增5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等建成托育机构,新增托位300个;各类幼儿园开设托位1500个以上。全区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5.8个。

  2025年,全区18条街道均建有“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133个社区设有社区托育点;当年至少新增5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等建成托育机构,新增托位300个;各类幼儿园开设托位1600个以上。全区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7.1个,其中普惠托位占比不少于30%。

  三、主要任务

  (一)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1.建设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结合辖区婴幼儿家庭需求,因地制宜、科学布局、优化配置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成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的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及协助开展托育机构督导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区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分别购买有关托育服务,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支持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与区妇幼保健院(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协同发展,实现儿童保健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机融合。到2025年,基本建成“1+18+N”(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带动服务18个街道普惠托育机构,N个社区托育点)托育综合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街道)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在满足3至6岁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鼓励新建幼儿园根据实际统筹考虑设置托班,已规划与托儿所合设的幼儿园应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完善幼儿园托班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业务指导。通过教育部门审批许可的幼儿园托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婴幼儿照护相关补贴及收费政策。到2025年,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托位达到1600个以上。(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

  3.搭建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各街道根据本辖区0至3岁常住婴幼儿人口数量新增配置普惠托位,稳步推进“一街道一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圈。全区各街道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合作模式,采取提供场地保障、减免租金或给予资金补贴等支持措施,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的街道普惠托育服务。鼓励街道普惠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普惠托育点共同发展“1+X”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到2025年,全区所有街道至少应建有1个“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完成辖区普惠托位建设任务(附件)。(责任单位:各街道、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4.发展社区普惠托育服务。衔接《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落实每个社区生活圈配置一处0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整合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羊城家政服务站、颐康服务站、“向日葵亲子小屋”、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探索增设社区普惠托育点(100—300平方米可为一个点),既可单独设置场地,也可嵌入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鼓励引入优质大型托育企业连锁经营社区普惠托育点,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全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街道、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5.支持用人单位开办普惠托育。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工作协同,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立医疗机构、产业园区和社会组织通过单独或联合举办全日托、半日托的托育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到2025年,全区至少新增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等建成托育机构,新增600个托位。(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6.支持国有资本举办托育服务集团。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组建托育服务集团,引领全区托育工作发展。充分践行国有企业担当,以市场化原则建设国有托育机构并自主经营。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国有闲置场地开办托育服务,降低企业整体办托成本,逐步开启自主品牌和运营管理服务的对外输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培训。

  7.强化婴幼儿照护领域人才培养。鼓励区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完善中职以上各阶段学历教育,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中高级专业人才。支持托育机构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支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多渠道培养充实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8.重视岗位能力培训。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扎实开展保育员、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托育企业深化合作,鼓励在校学生取得托育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相关院校、妇幼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持续开展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新增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及在岗保育人员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岗位胜任能力。到2025年,实现托育机构负责人100%持证上岗,托育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技能提升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组织对每个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开展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9.加大卫生保健人员指导力度。组建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库,现场示范教学机构库,突出科学育儿方法,指导从业人员做好婴幼儿照护工作。加强医育结合,强化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日常指导,对新开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到2025年,实现新开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指导全覆盖,每年至少开展1次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全员培训。(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10.提升家庭照护服务能力。依托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专业力量,发挥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健康服务中心、“向日葵亲子小屋”等基层阵地作用,面向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和科普宣传。建设和推广儿童早期综合发展适宜技术,在社区广泛开展儿童营养喂养咨询指导和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指导年轻父母掌握科学育儿知识技能,提升家庭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妇联)

  (三)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发展措施。

  11.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实施《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和《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等相关要求,分解细化年度规划指标,按序时进度推动落实。实施托育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价,引导托育机构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街道)

  12.落实普惠托育价格政策。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支持街道、用人单位及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培育区级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普惠收费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13.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用人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严格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各街道)

  14.强化托育场地保障。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实现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由各街道提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布点和规模需求。(责任单位:各街道、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房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15.支持存量资源利用。鼓励各类主体利用闲置场地,盘活用于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场地供应力度。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设施改造手续办理、用地性质变更等问题。在不调整规划的前提下,非独立场所直接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申请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各街道、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16.加强场所建设指导。加大对新开办托育机构建设工程的指导,强化托育机构装修改造的事前指导、消防验收指导,分级分类开展托育机构消防验收和备案管理。在确保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的基础上,针对托育功能完备且实际开展收托服务的现有托育场所,可由符合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用途包含“托育服务”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作为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的依据材料。(责任单位:各街道、区建设水务局、区房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四)健全综合监管执法体系。

  17.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环境。依法关停无证照机构,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推动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实施“一园一策”,加强对现有未备案托育机构的指导,全面提高托育机构备案通过率。(责任单位:各街道、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民政局)

  18.加强安全质量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原则,各单位依职责定期开展巡查监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和运营行为,引导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条款、收费项目和解决争议等内容。(责任单位:各街道、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19.科学运用智慧化管理模式。用好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和广州市卫生保健评价系统,提高托育智慧化管理水平,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等提供便利。做好“广州托育地图”的宣传,引导有需要的家庭就近选择符合标准规范的托育机构。推进备案信息公开和部门间数据共享,托育机构年报完成率达100%,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

  20.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注重行业监督,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建立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健全越秀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体系,细化安排部署,加强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责任单位: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街道)

  (二)强化财政支持。积极推动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地实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财政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在市对各类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实施为期3—5年的运营奖补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区级配套资金。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完善财政支持制度,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减轻家庭养育负担。(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

  (三)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客观报道,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示范,凝聚全社会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共识,汇聚社会各方面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力量。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的理念和知识,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知晓度,提升婴幼儿家庭的认同感,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街道)

  (四)强化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定期评估、年度评价、终期总结”的执行情况闭环管理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各单位的医改考核、生育友好支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等考核中。各部门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街道)

  附件:越秀区各街道分年度托位指标分解表

  附件

  越秀区各街道分年度托位指标分解表

序号

街道

2024年规划托位(个)

2025年规划托位(个)

1

洪桥街

203

239

2

北京街

269

316

3

六榕街

348

408

4

流花街

85

100

5

光塔街

338

397

6

人民街

290

342

7

东山街

356

418

8

农林街

213

250

9

梅花村街

401

470

10

黄花岗街

485

570

11

华乐街

231

270

12

建设街

267

314

13

大塘街

230

270

14

珠光街

278

326

15

大东街

378

440

16

白云街

185

217

17

登峰街

233

274

18

矿泉街

170

199

合计

4960

5820

说明:

按照《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街道分年度规划托位指标分两年推进落实,不含幼儿园开设托班、用人单位开办托育机构等托位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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