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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 2024-04-24
  •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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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创新创造创业生态环境,发挥人才住房在配合产业升级、招商引资、集聚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起草了《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2月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发布了《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简称“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是区内重要的综合类人才扶持政策。“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根据不同人群、不同人才类别设置不同扶持项目,增设人才安居、人才乐业、人才畅行、人才健康、上管老、下管小等人才专项服务,其中“人才安居”、“上管老”服务由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为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落地落实,持续优化我区创新创造创业生态环境,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规范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共七章二十九条。

  (一)总则。第一至三条分别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人才住房定义、部门职责分工。

  (二)筹集建设。第四条明确了人才住房空间布局要求,第五、六条明确了人才住房筹集建设方式,第七条明确了人才住房认定程序,第八条明确了人才住房供应方式,第九条明确了人才住房财政支持范围。

  (三)申请配租。第十条明确了人才住房分配程序,第十一至十四条分别明确了人才住房申请方式、申请条件、配租方式,第十五至十七条分别明确了人才住房租赁期限、腾退约定、弃租处理。

  (四)租金补贴。第十八至第二十条分别明确了人才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补贴原则、兑现模式。

  (五)租赁约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分别明确了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内容约定和租金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特殊情形下的人才住房变更处理。

  (六)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取消人才住房租住资格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租住人才住房期间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情形下的处理方式,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涉及各方的供后管理义务,第二十七条明确建立人才住房租赁管理信息库,加快系统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人才住房退出机制。

  (七)附则。明确了政策有效期。

  三、政策亮点

  (一)关于人才住房筹建。更加注重人才住房与保障性住房间的相互转化,有效拓展了人才住房供应渠道。例如: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两大工程;完善产业园区安居配套,推动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推动低效利用存量用地、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新(改)建人才住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

  (二)关于人才住房供应。明确采取配额制方式供应人才住房,通过项目配额调整、建立房源超市等方式,推动人才住房供应更弹性、更灵活,提高人才安居满意度。明确建立了人才住房需求轮候机制,更有利于推动以需定供。

  (三)关于人才住房分配。人才住房分配更加注重以产业发展、湾区融合等为导向,允许优先定向保障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人才以及港澳青年,优先支持区重点产业经济发展平台引才留才和优质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其他政策优化方面。例如:人才住房租金补贴周期由“按年补贴”修改为“每半年发放”;人才在租住人才住房期间通过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视情况允许给予适当过渡期;人才在租住人才住房期间更换工作单位的,经原、现工作单位同意,允许由更换后的工作单位与实施机构、项目运营单位重新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后继续租住;明确了人才住房租金涨幅限制,允许人才根据市场租金变化、住房改善需求等情况,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向项目运营单位提出最多1次零散房源换租申请等。

  四、政策制定依据

  《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7号)

  《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穗建规字〔2022〕9号)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穗埔府规〔2022〕8号)

  五、相关说明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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