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为做好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和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dljz/#login)进行网上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内容
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按照系统操作要求通过附件上传盖有机构印章的电子版年度备案表、新增专职人员书面承诺书等材料。
三、网上备案流程
代理记账机构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备案登记(网址http://dljz.mof.gov.cn/),填写年度备案信息,通过“附件上传”模块上传备案材料(网上备案上传的材料需要加盖机构公章,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财政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视为备案登记工作完成,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操作详见附件)
四、报备公告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表格,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审核结果补齐全部资料并重新提报。报备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情况。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区财政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区财政局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五、联系方式
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三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区355窗口,联系电话:82119095。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