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24年1月13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规章制定背景
公共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支撑,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信用数据的广泛归集、安全共享和科学使用,是发挥信用机制作用的关键。原《管理规定》自2019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文件陆续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相关法规政策已发生调整变化,工作的重点已从数据归集和管理逐渐转变为信息的应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对原《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依据
《管理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着力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查询、开放和应用等工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能。
《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并参考了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共30条,不再设置章节。在相关条款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及信用信息管理基本规范的基础上,主要创新情况如下:
(一)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一是明确政务应用。要求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日常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工作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二是引导鼓励社会应用。总结固化我市在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产品与服务开发等方面的创新经验,鼓励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融资贷款、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三是推动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跨境互通应用,要求推进与国内其他城市的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互认共享,并积极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涉企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二)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指引制度。一是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归集指引,并明确信用主体类型、信息类别、数据项、公开属性、共享属性、公开期限等内容。二是完善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指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管理职责建立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并列举了重点人群的范围和职业信用档案的内容。三是编制信用奖惩工作指引。提出本市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工作指引,规范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
(三)强化信用监管机制。一是明确告知承诺制与信用监管机制的联动,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规范范畴,以信用承诺助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质增效。二是建立以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制定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以及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参考依据。三是鼓励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并建立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