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体系,深化我市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局修订了《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2017年8月31日,市政府颁布《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9号),明确我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最高年限出让外,可采用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2019年1月28日,为做好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穗府令157号)将工业用地供应权调整由各区实施的衔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修订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出让年期核定权限下放到各区实施,简化土地供应环节,加快吸引更多更具创新性、符合本地发展需求的项目落地。
《办法》修订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修订实施,特别是近年来,对于坚定不移落实制造业当家立市、支持实体经济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和发展需要,因此根据我市实际,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一)丰富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落实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增加了“长期租赁”的供应方式,进一步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二)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
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晰各供应方式在土地出让或租赁期间的不动产登记及转让、转租、抵押等有关要求。
(三)优化弹性出让年期设定
衔接自然资源部文件对于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有关租赁期的一般规定,同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生命周期实际,借鉴深圳、杭州、南京、苏州等地做法,对于采取弹性出让、先租后让方式的,按照一般不超过30年期确定,涉及确需适当延长年限的重点项目等,应由各区人民政府审核认定,最高不超过50年。通过扩宽出让年期的可选择范围,增加采用弹性方式供应的吸引力,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先租后让并重转变,由最高年期出让为主向弹性年期出让为主转变,提高土地市场周转利用效率。
(四)增加提前续期或租赁转出让规定
落实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对以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或先行租赁期限届满前,需要提前办理续期或租赁转出让手续的要求予以规定,支持制造业优质企业用地需求,进一步加大推动实施“大企业”培优增效行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做大做优做强的用地支持。
(五)衔接上级政策法规要求
衔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等最新政策规定,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等表述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