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事项用途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批文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 |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2021年修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申请人应当补建,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易地建设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易地建设。经批准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批文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 | 人防工程 拆除审批 | 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 | 相关审批部门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对象 |
|
2 | 经费主要来源有关证明文件 | 《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21年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 办理宗教教育培训审批或备案 | 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银行机构 |
|
3 |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证明 | 《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第十三条:外地船舶在本市水域内从事水上经营的,其使用人应当持船舶登记证照或者其居住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证明,到停泊地的水上公安部门办理船舶户口申报手续。 | 办理12米以下船舶户口申报手续 | 船舶停泊地水上公安 部门 | 船舶使用人居住地乡镇以上人民 政府 |
|
4 | 遗体运往户籍地的书面同意 |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2021年修改)第七条第二款: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区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 办理遗体 外运审批 | 市殡葬管理机构 | 户籍所在 地区以上 民政部门 |
|
5 | 资金来源证明 |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2021年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兴建公墓,必须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资金来源证明;…… |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 | 市民政部门 | 相关金融 机构 |
|
6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材料,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核发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设计单位 |
|
7 | 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材料,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核发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 经济组织 |
|
8 | 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相关证明文件 |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改)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 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
|
9 | 房地产权属证明 |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凭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现状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原址重建或者改建,但不得增加具有合法产权的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且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涉及他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其意见。 | 危房原址 重建或改建 | 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
10 | 房地产现状图 |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凭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现状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原址重建或者改建,但不得增加具有合法产权的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且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涉及他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其意见。 | 危房原址 重建或改建 | 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 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
11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凭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现状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原址重建或者改建,但不得增加具有合法产权的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且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涉及他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其意见。 | 危房原址 重建或改建 | 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 设计单位 |
|
12 |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 |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接收单位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首次登记的,应当与接收单位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办理转移登记的,接收单位可以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依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 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转移登记(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办理转移登记的)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 人民政府 |
|
13 | 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 |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二)土地经营权人依法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或者用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书面同意和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 | 办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集体经济 组织 |
|
14 | 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居住权证明。 | 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公证机构等 |
|
15 | 车载终端安装记录表 |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年修改)第十七条第四项:企业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具有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或者经营权,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配置具备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显示、电子支付、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视频监控、录音、应急报警、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 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 | 第三方机构 |
|
16 | 退出营运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或计程与计价设备以及空车标志设备回收 |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年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退出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清除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拆除服务设施。 | 巡游出租汽车退出运营以及注销《道路运输证》 | 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 | 第三方机构 |
|
17 | 金属回收公司的报废回收证明 |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年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车辆退出运营,并于三十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证》:……(二)车辆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 | 巡游出租汽车退出运营以及注销《道路运输证》 | 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 | 金属回收 公司 |
|
18 | 综合检验报告单 |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运营证。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标准;…… | 办理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证 | 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 | 第三方机构 |
|
19 | 所有权人意见 |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临时占用绿地,应当提交绿地情况、占用和恢复方案、所有权人意见,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立项、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等资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申请迁移、砍伐树木,应当提交树木情况、实施方案、所有权人意见和当地居民意见,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立项、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等资料。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申请迁移古树后续资源或者修剪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应当提交树木健康调查情况、实施方案、所有权人意见,以及建设项目立项、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等资料。 | 1.申请临时占用绿地; 2.申请迁移或者砍伐树木; 3.申请迁移古树后续资源或者修剪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 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 | 所有权人或者保护和 管理责任人 |
|
20 | 当地居民意见 |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申请迁移、砍伐树木,应当提交树木情况、实施方案、所有权人意见和当地居民意见,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立项、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等资料。 | 申请迁移或者砍伐树木 | 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21 | 土地使用、建筑施工文件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十条第一项:排放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国土、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国土、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 |
|
22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十一条第二项: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交警 部门 |
|
23 | 道路运输证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十一条第二项: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 |
|
24 | 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文件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十一条第三项: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 |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
25 | 土地使用文件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消纳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土、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 |
|
26 | 内河船舶检验证书 |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海事、港务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件;…… |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海事部门 |
|
27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海事、港务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件;…… |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港务部门 |
|
28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海事、港务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件;…… |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港务部门 |
|
29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捞、收集、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具有符合海事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其中从事水域生活垃圾运输作业的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 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海事部门 |
|
30 | 船舶检验证书 |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捞、收集、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具有符合海事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其中从事水域生活垃圾运输作业的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 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海事部门 |
|
31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捞、收集、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具有符合海事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其中从事水域生活垃圾运输作业的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 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海事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