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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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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0
  •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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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人社规〔2024〕1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增城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

广州市增城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第四条规定的人才,按照相关流程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A卡。

  第三条 在广州市增城区创业或工作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的人才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

  第四条 人才绿卡B卡申领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条 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第五条(一)(二)(三)项及第六条规定的人才可按相关程序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

  第六条 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2个月(含2个月),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
(一)经本区认定、评选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根据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印发实施的人才政策条款,认定或评选产生的区高层次人才。
2.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或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牵头实施的人才政策,评选产生的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的带头人及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3.具有原“985工程”或双一流大学(A类和B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或具有全球301名至500名的国(境)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具有全球201名至300名的国内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国内毕业的申请人须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历并具有同等水平学位。学校排名以英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 Quacquarelli Symonds )、英国《泰晤士报》( The Times )、《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 US News )、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权威性高校排名榜单发布的近三年世界大学排名为准(符合任一榜单均可)。
(二)在以下五类重点企业现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人员:
1.本区年度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中的产业建设项目和上年度总部企业。
2.上年度本区工业产值前50重点企业。
3.上年度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营利性服务业分别在我区排名前10的企业。
4.上年度本区不超过20个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5.上年度累计从区外引进10名以上认定或评选的省级(行政区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人力资源机构负责人。
负责提供上述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名单的部门须在申报当年的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重点企业名单或重点项目名单书面报送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1类企业名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第2类企业名单由区统计局提供,第3类企业名单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供,第4类企业名单由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提供,第5类企业名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其中,高级管理职务人员需要担任单位副总及以上管理职务,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技术骨干人员要求提供技术骨干的工作经历、业绩证明,且具有国内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国内高级技师证书);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是指入选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计划)的人才。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重点企业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1类企业主管部门为区发展和改革局,第2类、第3类企业主管部门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第4类企业主管部门为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第5类企业主管部门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及其申请人个人情况进行核定并提出审核意见,核定情况及意见书面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流程指引完成人才绿卡B卡的申领。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申领条件的申请人,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A卡、B卡的程序,持卡人可享受的待遇内容,人才绿卡的变更、续办、补发等有关内容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一致。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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