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订《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作为全国首批、省内唯一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城市,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试点实施长护险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有关要求,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起印发实施《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穗医保规字〔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为做好政策衔接,经请示省医保局同意,我市于2022年底将10号文有效期延长1年至2023年12月31日。
10号文于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需进行到期修订工作。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着手制定长护险政策文件,从国家层面对长护险进行整体制度设计。为落实好国家、省的工作要求,做好政策的平稳衔接,此次对10号文采取“小修订”的原则,即在整体制度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仅对10号文中的筹资标准、社会力量经办服务费等内容进行修订,重点保障我市长护险基金的平稳可持续运行。待国家正式出台长护险新的纲领性文件后,我市将及时按最新的文件要求开展修订工作。
二、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此次修订,对10号文中关于我市长护险的覆盖人群范围、待遇类型、保障范围、服务形式、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作调整,《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穗医保规字〔2024〕1号)的制度框架与10号文基本保持一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优化筹资机制
1. 总体原则。在保持筹资模式不变的情况下,以长护险实际运行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广州市长护险服务相应的资金需求,按照基金略有结余的目标,合理确定广州市长护险年度筹资总额,明确具体缴费费率,保障可持续。
2. 职工筹资机制。职工长护险筹资仍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单位缴费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转,个人缴费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是明确退休延缴人员个人缴费来源。按月缴费的退休延缴人员因《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明确不计发个人账户,明确此类人员的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按月缴纳;
二是固化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固化其长护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与现行政策一致,利于制度平稳衔接;
三是关于非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费率,维持现行政策的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保证制度的平稳衔接。
3. 居民筹资机制。居民长护险筹资仍从参保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中划转,个人和财政无需另行缴费,并维持我市现行长护险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按同比例分担的做法,按照测算结果确定具体费率。
(二)明确社会力量经办服务费用从基金列支
按照37号文“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经办协议中约定”有关精神,在长护险基金支出范围中增加社会力量经办服务费用,并明确委托经办服务费用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在经办协议中约定。
(三)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可根据市场需求、基金运行情况等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