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规〔2023〕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三十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在我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森林防火区范围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五、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我区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六、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凡在上述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发生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拨打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110、020-82661171、020-82661172。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二科
2023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