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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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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知规〔2023〕1号

广州市增城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增城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22日

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区战略,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广州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和《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强化广州市增城区和增城开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服务、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

  前补助是指区知识产权部门投入财政资金,并由区知识产权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内容,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扶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区知识产权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扶持方式。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五条  对国际专利授权进行资助:

  获得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权的,资助6000元/件;获得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权的,资助3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资助750元/件。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且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区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区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对国际商标授权进行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750元,每件商标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且该项同一申报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750元,且该项同一申报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移转等行为不予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商标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年度获得区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对申报周期内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给予扶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二)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

  (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50万元。

  (五)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等省级或以上奖项的,金奖每项不超过20万元、银奖不超过1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八条  对申报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出口基地重点机构(企业)给予扶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每项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对在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完成转让、许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的授权专利,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支持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吸纳专利成果。企业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许可费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成果,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30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专利转让许可服务。对在申报周期内促成广州市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达到20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5万元,每增加10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专利导航,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以及重点园区等开展产业规划或研发活动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每项扶持不超过80万元,研发活动类每项扶持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专利转化工程。支持公益推广中小企业共性所需的机械化、信息化或新能源、新材料专利技术,提高全区企业普用性技术运用水平,提高全区生产效率,以前补助项目进行扶持,每年项目经费安排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事业单位首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等进行扶持,按不超过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2%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的各级补助合计不得超过质押融资成本。

  (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进行扶持,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50%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险种由区知识产权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开展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运用,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予以配套:

  (一)对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按100%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最高500万元。

  (二)对省级知识产权项目,按70%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

  (三)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按50%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一)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运行,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在国家、省、市完成备案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服务能力突出、服务效果显著的,每个网点扶持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园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管理单位,在园区、行业协会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或商标品牌指导站,通过园区、行业协会自身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协会成员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商标品牌培育等服务,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服务内容、服务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托管企业数量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2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机构、品牌机构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分别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按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奖励给首次执业的专利代理师。

  第二十条  重点工作项目。按照当年度区委区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国家、省、市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识产权重大项目,设立相应的重点工作项目。支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扩大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具体项目设置和扶持金额经区知识产权部门集体研究后确定,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自然人的知识产权维权,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享受的各级补助合计不得超过维权成本。

  (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的各级补助合计不得超过维权成本。

  第二十二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跨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协作保护、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在行政、刑事司法、仲裁、调解等案件处理中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援助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发展项目及金额:

  (一)支持在重点产业、新领域、新业态等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援助机制;

  (二)支持相关机构协助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品牌保护,为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保护老字号、知名品牌知识产权提供专业服务;

  (三)支持相关机构协助建立完善广州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侵权预警、人才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六章  资金预算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区知识产权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扶持的各类项目,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二)为实施本办法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论证、评审、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以及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产业调研等相关活动的费用。

  (三)为吸取知识产权发展先进经验,组织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到高校、先进地区知识产权示范点学习培训,开展合作交流的费用。

  (四)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知识产权支出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的申报范围、立项数量、具体扶持标准和申报周期由区知识产权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财政资金情况确定。后补助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采用“免申即享”方式拨付。前补助项目的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拨付方式和拨付金额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每年集中申报。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标准,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申报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区知识产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三方机构每年通过采购方式确定,其出具的项目审查结果和意见为项目立项决策、验收的重要依据;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改进措施及时反映区知识产权部门。

  (三)区知识产权部门将项目审查结果提交局党组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知识产权部门确定立项结果,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各项目申报指南由区知识产权部门另行编制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指南为准。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指南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增城区、增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具有增城区户籍或者持增城区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自然人,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至全国范围,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人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财务管理制度,自然人除外;

  (三)专项资金项目对申报人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由区知识产权部门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

  (二)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三年内有承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前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向社会公开征集前补助项目,由知识产权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拨付项目资金并组织项目实施。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区知识产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

  不通过首次验收的,应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申请二次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对于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上缴尚未使用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部门职责:区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细化、资金拨付、绩效目标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制订明细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和个人,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包括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按合同约定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弄虚作假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要求受扶持单位退回获得的扶持资金,对违规情况予以公示,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关于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知悉。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最高”“最多”“以上”“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增府办规[2019]1号)有效期间内申请并审核通过的事项,按照原文件规定办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增城区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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