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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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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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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办〔2025〕5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越秀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广州市越秀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区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

  3.5 先期处置

  3.6 应急响应

  3.7 信息发布与舆论导向

  3.8 应急终止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理

  4.2 调查和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应急资金保障

  5.3 物资装备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通信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6.2 应急演练

  6.3 宣传培训

  6.4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8 附录

  8.1 事件分级标准

  8.2 组织架构图

  9 附件

  9.1 应急响应流程图

  9.2 部分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9.3 信息报送格式文本

  9.4 应急物资清单

  9.5 防控设施清单

  9.6 环境应急资源分布图

  9.7 应急监测方案

  9.8 越秀区水体基础信息

  9.9 越秀区上下游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情况

  9.10 应急处置技术

  9.11 突发水污染事故情景应急处置卡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越秀区应对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突发水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2023.10);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06);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2022.03);

  (9)《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20.06);

  (10)《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

  (11)《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04);

  (12)《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2.08);

  (13)《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20.08);

  (14)《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12);

  (15)《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3);

  (16)《广州市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2018.12);

  (17)《广州市越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8)《越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23.12)。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越秀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需要越秀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水污染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水污染事故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对于其他有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时,其事故应急处置应按照专项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当以上预案实施时,本预案可作辅助之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着眼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2)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等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应急处理措施的行使,应当与环境污染事故的紧急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出合理限度。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种类、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迅速反应、果断处理的原则。做好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注重环境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储备,成立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组织、管理、决策、处置能力。对本辖区内主要污染源存在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企业,特别是在居民集中区可能产生污染危害的企业,要加强监管,督促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防污设施,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污染事故的能力。事件发生后,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断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尽量减少污染范围。

  (5)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对现有的资金、物资、人员、信息、技术等资源进行整合,做到调动迅速、有序,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明确自身职责,妥善协调参与处置突发事故有关部门的关系。

  (6)坚持依靠科学、及时高效的原则。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应当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技术,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重视技术手段,防止主观臆断;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做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协调高效。

  (7)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手段,在保障公众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参与力量。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故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水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突发水污染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水污染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环境问题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信息,完成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区建设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越秀区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状态下,按照统一部署,以区建设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和受影响区域或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承担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主要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

  (1)领导、指挥和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2)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的建议。

  (4)跟踪掌握事故信息,根据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区人民政府指示和指令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检查指导和协调成员单位应急准备、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置等工作。

  (6)及时报告事故与应急救援信息。

  (7)联系环境应急专家,组织专家咨询会议。

  (8)负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领导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的现场工作。

  (9)编制和修订越秀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全区突发水污染事故救援培训、演练和交流。

  (10)负责指导辖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11)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舆论的引导工作;负责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突发水污染事故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对外发布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协调处置属地网络平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协助查处属地网络平台违法违规行为。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负责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储备粮油的调拨供应工作和生活类救灾物资等储备、调拨工作。

  (3)区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区民政局:协助区公安分局保护现场,疏散群众;指导街道将受突发水污染事故影响的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5)区司法局:推动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配合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应对普法宣传,做好与突发水污染事故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救援经费;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7)区建设水务局:参与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配合开展区管河涌突发水污染事故防护、处置和评估;组织协调跨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8)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正常运行;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伤员救治、转移,统计受伤人员情况;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依法实施安全督导和管理,督导行业部门对使用单位实施监管,及时将接报和核实的环境污染相关事故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局。

  (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为特种设备设施的处置提供应急检测、应急处置设施、人员保障和处置技术咨询等;参与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

  (12)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保障工作,组织落实突发水污染事故涉及的相关城市管理工作任务,保障燃气管理、环卫保洁等安全正常运行。

  (13)区林业园林局:参与做好湖泊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水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4)区公安分局: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协助政府妥善处置由突发水污染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5)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提供事件影响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16)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地水环境质量的监测、会商、预报和信息发布;负责牵头协调一般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1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越秀区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 区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职责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区现场指挥部全面统筹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4.1区现场指挥部

  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指定。区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和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组成。

  总指挥负责全面主持现场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分别执行区现场指挥部决定、指令,协调各工作组做好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工作组组长组织落实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4.2工作组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区现场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和社会稳定组等10个工作组,具体开展现场各项处置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1)污染处置组。

  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牵头,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分局参与。

  职责:负责收集、核实、汇总相关数据,并及时反馈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负责对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处置,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开展污染处置后期环境修复工作。

  (2)专家咨询组。

  成员: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水利水文、气象、船舶污染应急、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给排水、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职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专家参与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评估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申请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3)调查处理组。

  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牵头,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参与。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应急监测组。

  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牵头,区建设水务局、区林业园林局等参与。

  职责: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故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协调其他具有检测分析能力的机构参与相关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应急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信息,同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关技术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医疗救治组。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

  职责:负责迅速调动医疗力量,开展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必要时对出现心理危机的人群实施心理干预;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6)饮用水安全组。

  成员:由区建设水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等参与。

  职责:强化对公共供水的水质的监测和监督,防范因突发公共供水污染事故造成集体中毒等。

  (7)食品安全组。

  成员: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街道办事处等参与。

  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禽畜等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控制受污染食品或饮用水输出生产基地和流入市场。

  (8)新闻宣传组。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等参与。

  职责:负责制定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对全区突发水污染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对外发布信息,及时向市、省、国家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组织信息发布。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移动新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9)后勤保障组。

  成员:由区科工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越秀区分公司等参与。

  职责:负责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经费、通信、设施、设备、车辆和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的抢险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应急饮用水、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10)社会稳定组。

  成员: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和街道办事处参与。

  职责:负责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并备案实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状况时,要立即报告区政府部门。

  各应急单位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水环境监测数据及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等信息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各成员单位应将接收到的信息统一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区建设水务局、区林业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等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况,包括河流水文(水位)站、水库站等测验数据异常,入河排污口监测异常,湖泊或河流发现有大面积禽类、鱼类死亡,水体颜色变化明显等异常现象;

  (2)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区通报的突发水污染事故;

  (3)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涉水单位报告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突发水污染事故;

  (4)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水污染事故;

  (5)企业主动报告的突发水污染事故;

  (6)其他发现、涉及、经历突发水污染事故的人员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按照职责对水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预防和减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区应急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依法实施安全督导和管理,督导行业部门对使用单位实施监管,及时将接报和核实的环境污染相关事故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局。

  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加大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加强运输过程的风险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相关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

  3.2 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应加强水环境监测数据、水环境风险重点单位监测数据等的综合分析,对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和重点风险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执法监察;与应急管理、消防、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管理,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科学研判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负责相关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的处理和信息监控。

  3.3 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4)蓝色预警: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3.2预警级别研判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如无法判定的,应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判定是否启动预警会商,会商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根据会商结果对该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认定,并对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形成会商意见。

  (1)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及时报请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市级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2)蓝色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部或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3.3.3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突发水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会同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单位及宣传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

  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3.3.4 采取预警措施

  (1)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分析研判。召集相关部门、事发地村居和有关专家等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3)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现场应急工作组等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事故发生原因、地点、主要污染物、风向、先期处置情况等。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的渠道;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水污染物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各应急工作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针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8)在事发地安全距离外树立安全警示标志,拉好警戒带;

  (9)事态跟踪。及时收集和上报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关注事态的变化。

  3.3.5 解除预警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咨询组的预警建议,提请区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主体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4 信息报告

  3.4.1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及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初报可先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初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信息获悉渠道与时间,简要说明事发时间、地点、基本过程等情况;二是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批示要求以及现场应急响应情况;三是事发地村居和区现场指挥部的响应措施及进展;四是根据已掌握的情况阐述态势判断结果,简要介绍下一步工作计划。

  (2)续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对区域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处理事件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4.2 信息报告流程

  突发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原因、类型以及影响范围,并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前往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5 先期处置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接报后,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调查方案,组织应急人员迅速开展事故排查,确定事故单位和可能造成污染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疏散、撤离、安置受突发水污染事件威胁人群;根据事件初步调查结果及事态发展态势,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阻断排放源或阻止污染影响进一步扩大;现场工作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提请部队专业部门等提供支持。

  应急工作组成员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将事件发生原因以及影响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基本过程等情况,以及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事件发展态势等。

  3.6 应急响应

  3.6.1响应启动

  按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级。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Ⅰ、Ⅱ、Ⅲ级响应

  突发水污染事件Ⅰ、Ⅱ、Ⅲ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在我区造成特别重大或重大危害,区应急指挥部立即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报请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级或以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Ⅳ级响应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要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指挥一般(Ⅳ级响应)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一般(Ⅳ级响应)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在造成危害,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按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Ⅳ级细分类别对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任命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6.2指挥协调

  (一)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和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启动Ⅳ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街应急救援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二)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专家咨询组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污染处置组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应急监测组的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外部支援。

  3.6.3处置措施

  3.6.3.1污染调查与控制

  在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充分利用“南阳实践”经验及方法,重点围绕不让受污染水体进入敏感水域,按照“空间换时间”的思路,构建能够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的污染团截留暂存区,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影响范围。

  (1)区应急指挥部组织突发水污染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污染处置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通过查询上下游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环境敏感目标等信息,第一时间就近利用闸坝或临时筑坝点截断污染团、拦截清水,减轻截污压力,降低污染团推移速度。

  (4)根据相关监测数据,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5)应急力量不足时,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6)追查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

  3.6.3.2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组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2)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快速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3)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水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处置突发水污染事故提供决策依据。

  3.6.3.3 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水污染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和规定。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①污染处置组、社会稳定组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性质、特点、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安全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

  ②维护事发地现场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防范群体性事件。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庇护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6.3.4医疗救护

  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时抢救受伤、中毒人员。

  3.6.3.5饮用水安全保障

  饮用水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饮用水安全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保障饮用水安全。

  3.6.3.6食品安全保障

  农产品、禽畜等受到污染时,食品安全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场,防止发生因误食受污染食品而引起的中毒事件。后勤保障组协助当地政府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

  3.6.3.7社会动员

  负责处置工作的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3.6.4响应升级

  当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市或其他区提供援助或支持时,由区委、区政府按相关程序报上级领导机关协调处置。当上级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指挥权相应移交,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3.7 信息发布与舆论导向

  由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信息收集,向区环境指挥部报告情况,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水污染事故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由区政府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的发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3.8 应急终止

  突发水污染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突发水污染事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终止程序如下:

  突发水污染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经评估短期内突发水污染事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可提请区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将隔离带、警示牌等移除,并有序撤离。

  应急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故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采取或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消除残留污染,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区政府根据辖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受污染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和协调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和单位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证事发地的环境质量达标;组织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

  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和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2 调查和评估

  (1)区应急指挥部视事件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就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指导有关部门(如街道办事处)及突发水污染事故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要及时查明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一般突发水污染事故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3)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过程评价。由区应急指挥部视事件情况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①环境应急过程记录;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③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④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⑤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①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级;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⑧成功或者失败的典型事例;⑨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区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定期举行应急演练活动,强化基层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播、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能力。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定期开展水污染防治及应急处置措施培训,增强队伍自我防护意识及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支持水环境风险企业应急队伍建设,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参与应急处置,推动政企共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水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提高其信息报告、自救互救和安全防护能力。依托各部门建立的应急专家库,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

  5.2 应急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事发地或受影响区域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解决。发生突发水污染事故后,各有关部门应统筹调配年度预算经费,优先保障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5.3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在重点区域建设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形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主要包括个人防护以及消防器材等类别,应急装备则可分为水环境监测设备、装置设备、应急通信设备、应急交通设备等。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企事业单位作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主体,依据自身的环境风险特征,按照预案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并及时更新,使用后和过期失效的环境应急物资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置。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动态信息要及时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负责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5.4 交通运输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部门要配备应急车辆,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可第一时间进行调用,应急期间,应及时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进行沟通,对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5.6 通信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水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分队间的联络畅通。通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工作。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2 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本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本预案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参与,使各相关部门、队伍熟悉应急组织响应程序、应急监测和处理的工作内容、现场调查取证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以及应急预案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检验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的各项工作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针对不足的地方提出整改措施,整体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6.3 宣传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6.4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水环境事故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1)名词术语。

  突发水污染事故: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水污染事故。

  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水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水质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反映。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事件分级标准

  8.1.1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8.1.2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8.1.3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钟村水厂、东乡水厂、沙湾自来水公司、石碁自来水公司等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8.1.4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8.2 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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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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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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