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要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是在规划和自然资源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对城市治理、房屋确权、矛盾化解、城市规划和建设等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近年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扎实开展专业档案对外利用服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在历次机构改革背景下,原《广州市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利用条件等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发展现状,且滞后于政务服务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亟需重新制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推进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利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在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作用,我局依据上位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对外利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过程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我局梳理了国家、省、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利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深入调研我市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对外利用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深入研究、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直机关各单位意见,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组织行业专家、企业代表、中介协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律师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特约监督员等,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征集相关意见。反馈的意见建议主要涉及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利用程序、利用服务形式等方面。起草单位在逐条梳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涉及第1至第3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和名词定义。
(二)利用程序、范围和具体要求。涉及第4至10条,详细规定了利用程序、利用主体、利用范围、申请材料及其要求、办理时限、不予利用情形、涉敏涉密档案利用、利用服务形式等内容,是《规定》的主体部分。
(三)法律责任。涉及第11条,明确了利用申请人的责任。
(四)附则。涉及第12条,明确了《规定》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主要特点
(一)明晰专业档案的对外利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专业档案利用具有宏观指导作用,未开放专业档案的利用规则仍需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晰和细化。《规定》是在上位法的整体框架下,对本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对外利用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凝练,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利用范围、利用程序、利用形式、不予利用情形等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对外利用实施要素进行规范,明晰和细化了利用规则,为实践提供具体指引。
(二)扩大专业档案的利用范围。随着实践发展,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的专业档案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包括规划、土地、矿产、测绘、地质、海洋等不同专业。《规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的利用主体、利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基本涵盖了我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业务板块内容;利用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国家机关、公证机构和仲裁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不同类别,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档案利用需求,在立法层面践行“档案工作要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要求。
(三)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专业档案服务体系。推进在线服务、促进共享利用是新时期档案利用的基本任务。《规定》积极回应和适应新时期对档案利用服务的新要求,明确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促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实现网上办理,利用结果多途径送达,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构建全市一体化“线上+线下”多渠道便捷化档案利用服务模式。
(四)突出简证便民的专业档案利用工作取向。简证便民是当前政务服务发展的基本要求,《规定》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响应:一是推进信息共享,强调档案机构通过政务大数据可以获取的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利用申请人重复提交;二是根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文件、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申请材料可通过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形式简化办理手续,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群众办理档案利用的材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