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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白内障等部分疾病有关费用的范围及标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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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0
  • 来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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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9年印发实施的《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6号,以下简称6号文)和2020年印发实施的《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0〕2号,以下简称2号文),规范了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进行白内障等疾病手术治疗医疗费用的范围及标准,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实施效果。

  考虑到6号文和2号文的整体制度框架相同,待遇范围及标准基本趋同,为保障参保群众医保待遇稳定可持续,避免重复发文,根据国家、省待遇清单等政策文件有关要求,有必要将6号文和2号文相关待遇政策内容进行整合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形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白内障等部分疾病有关费用的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保参保群众医保待遇稳定可持续。

  二、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对6号文和2号文中待遇范围及标准进行整合并优化完善。

  6号文和2号文的整体制度框架相同,待遇范围及标准基本趋同,为保障参保群众医保待遇稳定可持续,避免重复发文,按照国家、省待遇清单有关规定,对6号文和2号文相关待遇政策内容进行整合并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取消人工晶体材料费用支付限额规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4号)已将“人工晶状体”纳入了《医用耗材目录》,由于国家、省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政策文件规定医用耗材不应设立支付限额标准,因此取消了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纳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1800元/个的相关规定。

  (三)对部分文字规范表述。

  根据现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2〕2号)有关规定,规范了部分文字表述。

  (四)就医、结算、经办等相关规定不在本文中重复表述。

  由于省、市已出台了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经办规程、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因此本文中不再对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等部分疾病相应手术治疗的就医、结算、经办相关规定重复表述。

  (五)不再设置白内障等部分疾病的ICD-10编码。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我市相关医保疾病诊断编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医保疾病诊断编码执行,不再在附件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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