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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配套文件》(包括《广州市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实施细则》《广州市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配套文件》)于2024年12月24日经16届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2009年以来,我市响应中央、省的号召,探索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在中央和省的“三旧”改造政策指导下,我市陆续出台《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1+3+N”系列文件,对于推动我市以“三旧”改造为核心的城市更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三旧”改造工作不断推进,部分指导我市实施“三旧”改造工作的核心政策文件过期失效。
为处理好我市“三旧”改造政策衔接问题,保障规范有序推进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更新改造工作,我市印发了《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为加强政策指导与资源支持,同步研究制定配套政策《配套文件》,持续完善“三旧”改造政策体系,积极推动项目实施落地。《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主要面向我市“三旧”改造既有项目(即在规章实施前已批复方案或者已引入合作企业的,以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三旧”改造项目),规范改造工作规则,为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配套文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内容
(一)《广州市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共6章40条,包括总则、改造策划、项目实施方案、改造实施、用地处理、附则,主要明确旧村庄改造类型、改造模式、计划管理、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批、改造实施、用地处理等。具体为:一是强化计划管理,明确通过项目储备库、年度计划联动管理合理控制旧村庄改造实施规模、调节开发节奏和时序。二是细化方案延期规定,在《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明确实施方案批复可申请延期,因不可抗力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比例的,可申请延期实施方案。
(二)《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实施细则》共34条,主要明确旧厂房改造目标、改造模式、政府收储、自主改造、移交公益性用地、土地供应等。具体为:一是有关补偿标准及出让金计收政策与《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18日到期失效)等文件基本保持一致,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二是考虑到与规划和出让的计算容积率保持一致的实际情况,将“公开出让、收益分成”补偿款的计算由毛容积率调整为净容积率。三是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减轻改造主体负担。明确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如文评、环评等,在符合区域评估报告使用条件下,可直接引用相关评估报告结论,不再要求单个改造项目开展相关评估。
(三)《广州市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共16条,主要对旧城镇改造类型、方案编制、意愿征询、资金筹措、补偿安置等。具体为:一是拓宽旧城镇改造资金的来源渠道。可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市场主体配合搬迁补偿安置、土地整理等;或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出资作为改造主体自主改造。二是完善旧城镇改造流程。明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保障旧城镇改造项目复建房屋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旧城镇改造项目退出机制,督促已批项目改造主体加快项目改造,确保按已批复实施方案如期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