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医保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和数据局、残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2024〕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目前,我市已经建立起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等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2019年修订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建立起覆盖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的城乡一体综合性医疗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效纾解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压力,避免了因病致贫返贫,防范化解了社会稳定风险。
近年来,国家、省自上而下出台了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文件,对医疗救助的人群范围、待遇标准等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新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新《办法》。
此次出台新《办法》,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保制度改革的任务要求,着力织密织牢全民医疗保障网,确保应保尽保,更好实现病有所医的目标。二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医疗救助作为三重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保障功能。通过巩固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可以更好的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三是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管理的需要。对标国家、省待遇保障清单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政策措施,完善了救助对象身份管理、经办服务等,有效地加强了救助对象权益保障和医保基金安全保障,使待遇保障更加公平适度,基金运行更加稳健持续,管理服务更加优化便捷。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是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及《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简称《省医救办法》)有关规定,平移整合原我市医疗救助待遇规定至新《办法》。修订后,我市原有救助对象未发生变化,全部予以保留,并按《省医救办法》有关规定,新增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这一类别;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待遇整体上不降低。
新《办法》分8章共4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待遇、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医疗救助管理、医疗救助金筹集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救助职责分工。根据《省医救办法》各部门医疗救助职责分工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市医保、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政务和数据等部门职责,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乡村振兴部门的医疗救助职责。
(二)调整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根据《省医救办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有关规定,我市原有11类救助对象全部保留并划分为三大类,同时按《省医救办法》新增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调整后共分为四大类救助对象: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原《办法》第九条(一)项规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省医救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三是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即原《办法》第九条(二)至(六)项规定的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及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等5类人员;四是其他困难人员,即原《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本市三、四级残疾人、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非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职业病病人及本市见义勇为人员等5类人员。
(三)调整部分医疗救助待遇。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及《省医救办法》有关规定,主要调整待遇如下:一是明确资助参保范围;二是将原《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中属于基本医保目录内住院救助待遇平移整合至新《办法》;三是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确定;四是优化整合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待遇;五是明确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经调整规范及相关衔接保障,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实施时间
新《办法》自2025年1月6日正式施行。配套的实施细则及衔接措施也将于2025年1月6日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