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教发〔2024〕47号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中小学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市教育局属各学校、市管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事项的通知》(粤教体函〔2023〕32号)要求,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6日
广州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事项的通知》(粤教体函〔2023〕3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由我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展的,在校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本规定所称的健康体检机构,是指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健康体检机构。本规定所称的健康档案,是指包括学生健康体检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等的规范记录。
第二章 健康体检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每年为中小学生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和两次视力监测,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体检数据上传情况。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第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做好体检过程质量控制和专业培训;指导医疗、疾控等机构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做好相关疾病的防治,维护学生身体健康,推进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中小学卫生健康促进中心负责加强对全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汇总全市学生健康体检数据,建立学生健康数据库;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体检数据上传情况、分析情况;指导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相关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严格按技术规范开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学生体检过程和体检数据质量;学生健康体检结束后2周内,将学生健康体检数据完整上报至“广州市中小学生健康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健康系统”)。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为体检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及必要设施设备;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体检机构给出的健康指导建议,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健康体检内容
第八条 询问既往疾病史。
第九条 体检项目包括形态指标检查、内科检查、外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眼科检查、口腔科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项目,具体如下:
(一)形态指标检查:身高、体重、腰围、臀围;
(二)内科检查:心、肺、肝、脾,血压,肺活量;
(三)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四)耳鼻喉科检查:听力、外耳道与鼓膜、外鼻、嗅觉、扁桃体;
(五)眼科检查:眼外观、色觉(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远视力(一年两次,春秋季学期各一次)、屈光度(一年两次,春秋季学期各一次);
(六)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七)实验室检查:(1)血常规;(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3)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测,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新生开展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的问诊;寄宿制初中和高中阶段(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等)新生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的问诊和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结核菌素皮肤试验(TST)、结核抗原皮试试验(TBST)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
第四章 健康体检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健康体检机构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满足《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中关于“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的要求,执业条件和许可、执业规则、外出健康体检等应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具备独立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人员和条件,能够对学生健康体检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体检岗位必须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
第十一条 健康体检场所设置在健康体检机构内或学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所,应当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外出健康体检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共同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共同制定、执行现场体检流程,排查隐患,保证体检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健康体检机构调试必备体检设施,检查方法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并定期校准。
第十四条 健康体检机构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急救、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第五章 健康体检经费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经费管理(拨付)办法按照《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向学生收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落实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中产生的医疗服务之外的其他的必要性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收取。
第十八条 我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根据“第三章健康体检内容” ,参考广州地区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最新价格政策执行,价格政策发生调整时随之调整。
第六章 健康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市中小学卫生健康促进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健康系统”,并通过“健康系统”建立广州市中小学生电子化健康档案,开展学生健康监测。指导各区根据区域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大数据的分析研究,辅助上级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本辖区学校通过“健康系统”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体检机构给出的健康指导建议,联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围绕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贫血等健康问题开展工作,研究制定区域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相关工作。不断完善、优化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工作,推动学生常见病防治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本区学生健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更新“健康系统”中学校和学生信息,核对应检学生人数及信息。督促健康体检机构按要求反馈健康体检结果,并提醒家长及时查看,核实家长反馈的异常体检数据。将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落实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对出现健康问题的学生建立档案并随访,研究制定本校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相关工作。定期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本校学生健康情况。
第七章 健康体检结果反馈
第二十二条 健康体检机构通过“健康系统”记录、审核、统计体检数据,执行学生健康体检信息保密要求。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指定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单。负责审核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医师应当接受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健康体检机构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并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机构分别以学校报告单、各区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健康体检结果。
第二十五条 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包括:
(一)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贫血须作为指导的重点。
(二)学校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水平,营养状况分布,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贫血、缺陷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三)各区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水平,营养状况分布,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贫血、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第二十六条 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周内反馈;学校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反馈;各区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个月内反馈。
第二十七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体检报告。
第八章 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市、区、健康体检机构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健康体检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制定质量控制规章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生体检质量的监督与指导。健康体检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组建市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小组,负责指导落实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规范,定期对专业人员、区级质控员进行统一培训,负责全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监督与指导。每年定期对各区健康体检机构的体检质量进行现场抽测,并通报抽测结果,对不达标的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核对学生健康体检机构的体检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合格记录,检查体检人员健康状况,预防交叉感染。健康体检机构各类人员应接受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统一检查标准及方法。体检过程中应对相关指标按当日体检量的3%进行复测。
第三十一条 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编制管理体系文件,内部应当设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控制具体管理工作。要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核查健康体检所用的医疗设备、一次性医疗用品质量,并进行记录。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处理。
第九章 健康体检信息管理与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学校和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签署协议,并在体检前将协议提交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顺利进行。双方还应依据国家、地区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学生健康体检信息保密协议,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及其家庭、学校信息不外泄。
第三十四条 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管理、使用和发布;健康体检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数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健康体检(毕业生体检除外),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穗教转〔201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州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参考标准
备注:参照2024年广州地区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个别项目参考其他地市体检费用标准,价格政策发生调整时随之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