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25-04-23
来源:越秀区政府办公室

越府办〔2025〕3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越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广州市越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与衔接

  1.5 工作原则

  1.6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区现场指挥部

  2.4 应急专家库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后期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救援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通信保障

  4.6 技术保障

  4.7 保险制度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2 应急演练

  5.3 宣传培训

  5.4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修订与解释

  6.3 预案实施

  7 附录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2 区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

  7.3 信息报告

  8 附件

  8.1 区应急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8.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架构

  8.3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确保群众正常生活、生产活动的进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越秀区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其他需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重污染天气、突发水污染事故、辐射环境污染、土壤环境污染、蓝藻水华水体污染和爆发,以及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等按照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 预案体系与衔接

  (一)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越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大类组成。

  (1)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等。其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区政府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

  (2)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是指由机关、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或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24〕5号)相衔接。

  当广州市境内其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或因火灾、爆炸及泄漏或交通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启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5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24〕5号),当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范围时,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适用范围内时,启动本预案。

  当突发环境事件跨行政区域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部门协调,告知周边行政单位,如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人民政府,启动各自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进行先期处置。

  当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其他专项应急预案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

  本预案与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有关政府部门与单位共同配合做好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级别一般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本预案7.1的相应分级标准确定,广州市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事发地街道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越秀交警大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越秀区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部署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环境污染信息,控制传言、谣言散发;

  (5)及时向市、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情况;

  (6)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舆论的引导工作。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配合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协调处置网络平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协助查处有关违法违规的属地网络平台。

  (2)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储备粮食、食用油和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拨供应,负责粮食、食用油等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3)区科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电力保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4)区民政局:参与涉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街道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区司法局: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普法宣传,为区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进行法律研究。

  (6)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对应急资金使用进行财政监督。

  (7)区建设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组织、协调水利应急调度和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参与影响区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下水管网资料;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供水保障预案,督促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饮用水供给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8)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建筑废弃物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9)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保障,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11)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依职责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依职责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12)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控制方案;依法查处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不合格食品;参与处理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3)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区林业园林局:参与做好湖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水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5)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做好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使用、运输等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协助妥善处置由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置。

  (16)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协调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7)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先期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配合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先期处置等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密切联系市气象部门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及事故救援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19)越秀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越秀区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和日常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主要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和处置相关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编制和修订本预案;组织开展本预案演练;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区现场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区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派出,或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组织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与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联通机制,配合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区现场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机构可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专家咨询、应急监测、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本辖区及周边行政区域的,应急指挥权限交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区人民政府应与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4 应急专家库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依托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的环境应急专家库,根据需要申请安排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与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工作等工作机制。

  3.1 风险防控

  区人民政府应健全越秀区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环境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风险实现差异化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应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越秀区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的区级人民政府在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区域应急管理能力。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机制,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科学研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日常检查,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局(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

  3.2.2 预警

  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健全完善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2.3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2.3.1预警信息分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办事处。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区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和不熟悉本地情况的外来务工人员、危险房屋使用人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广覆盖。

  3.2.3.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预警分级原则,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应急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边核实边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3.3.2 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四个等级。

  (1)三级以上(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事件本身敏感并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的,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报请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第一主任、主任决定。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先期处置,在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四级响应。

  符合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分管相关工作的区委、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派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或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区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能力的,经市生态环境局及专家组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市预案的四级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时期,或者涉及重点人群,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敏感程度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3.3.3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报告。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属地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街道专职环保员队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协助开展应急处置。

  3.3.4 指挥协调

  (1)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前期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立后,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立或到达现场后,街道办事处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与现场指挥机构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作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3)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本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本级现场指挥机构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本级现场指挥机构应与上一级指挥机构做好指挥权的交接,明确事件已采取的措施与控制情况,并预判事件可能导致的后果。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3.3.5 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

  3.3.5.1现场污染处置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收集、储存、转移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物质产生二次污染;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应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与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1)污染源排查。

  污染处置组抵达事发地现场后,应当第一时间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等环境敏感点情况,并及时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

  对固定源(如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工业污染源等),可通过采取对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如管理、技术人员和使用人员)调查询问方式,对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等信息进行分析,对事故现场的遗留痕迹跟踪调查分析,以及采样对比分析方式,联系专家组成员对现场污染源进行甄别,确定污染物的属性。

  对流动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所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可通过对运输工具驾驶员、押运员的询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外包装、准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确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也可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等,初步判断污染物质;通过采样分析,联系专家组成员对现场污染源进行甄别,确定污染物的属性。

  (2)切断与控制污染源。

  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责成涉事企业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协调道路管理单位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3)污染控制。

  污染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水体污染物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清洗、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艺等方式处置污染物;对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如果污染物进入内河涌应通知水务部门关闭内河涌与外河联通水闸,必要时在事发地内河涌筑坝收容,调集收运槽车收运污染废水。同时通知应急监测组监测外河水质,通知下游水体做好应急准备。

  3.3.5.2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迅速开展现场踏勘、参加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等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制订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断面以及评价标准等,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并及时将应急监测结果及有关预测、分析结果报告现场指挥部,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根据需要请求相关省、市监测力量增援,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单位协助环境应急监测。

  3.3.5.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3.5.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辅导。

  3.3.5.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3.3.5.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与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要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3.5.7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信息发布机制。

  信息发布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事件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布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区人民政府事件根据应对情况,按照市人民政府具体指示,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舆论影响程度,必要时请示市人民政府后,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持续发布信息。

  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舆情应对。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避免群众恐慌和带来社会不稳定。

  3.3.5.8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3.6响应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较低水平;

  (6)根据环境应急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终止,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3.4 后期工作

  3.4.1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要及时组织开展事件总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完善环境应急长效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办法执行。

  3.4.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4.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按规定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救援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依托市生态环境局的环境应急专家库,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及区有关单位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部门与企事业单位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并保障处置经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涉及各职能部门的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4.3 物资保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粮油应急保障及生活类救灾物资等调拨供应,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归口负责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等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区科工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4.4 交通保障

  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4.5 通信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区科工信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4.6 技术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装备的配备。

  4.7 保险制度

  鼓励街道办事处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街道或企业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应急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参与,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5.3 宣传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负责解释。

  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原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越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穗南环〔2020〕1号)同时废止。

  7 附录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2 区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

  区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7.2.1 综合协调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林业园林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越秀区分公司等组成。

  (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2.2 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牵头,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越秀交警大队及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溯源及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7.2.3 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牵头,视具体突发事件情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工程、防化、地质、气象、生物、水利水文、给排水、损害评估与索赔等领域专家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7.2.4 应急监测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牵头,区建设水务局、区林业园林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2.5 医学救援组

  (1)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建设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7.2.6 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信息;统一突发环境事件对外发布的口径与途径;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2.7 社会稳定组

  (1)组成: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7.3 信息报告

  7.3.1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1)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7.3.2 信息通报

  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可能波及的周边省、市、区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7.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8 附件

  8.1 区应急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序号

部门/联系方式

1

区建设水务局

应急值班电话

18924297079

2

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

应急值班电话

37661188

3

区卫生健康局

应急值班电话

83336913

4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值班电话

83882417

5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应急值班电话

81082547

6

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

应急值班电话

81075464

7

洪桥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3554262

8

北京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3302981

9

六榕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3314657

10

流花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6215425

11

光塔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3304011

12

人民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3337815

13

东山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7778974

14

农林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7775467

15

梅花村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31650417

16

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37619502

17

华乐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18027437920

18

建设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3829232

19

大塘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3806297

20

珠光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3184727

21

大东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3821189

22

白云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3834754

23

登峰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83214069

24

矿泉街道办事处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36376499


  8.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架构

3号图片1.png


  8.3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3号图片2.png

3号图片3.png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相关内容
政府网站找错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