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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的解读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25-04-08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定》主要依据

  (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二、《规定》出台目的

  (一)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对公共权力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第(十一)条要求,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具有公权力属性,涉及约束和限制公民权利,其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我市依法行政水平,理应将其纳入法治的规范化轨道。但当前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进程滞后,需要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才能保证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有法可依、权责明确、监督有力、处罚有据。

  (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有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点多、线长、面广,人员高度密集,环境相对封闭,历来是国内外恐怖分子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子袭击的重要目标,一旦得逞往往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极易产生诱发效应,严重威胁群众安全,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大局稳定。随着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其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安全检查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第一道安全防线”,在反恐应急处突、查禁危险物品、震慑违法犯罪、维护站内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赋予了更高的工作要求,迫切需要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现有体制机制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相关单位的职责、功能和定位,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开展。

  (三)总结归纳工作经验,固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长效机制。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经过近10年的实践,特别是2017年10月开始全面实施X光机安检后,总结提炼了大量新的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对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相关主体责任、义务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管理关系和管理经验,需要将这些经验和措施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固化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规定》主要内容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共分为8章40条,针对安检组织实施、安检区设置、设施设备、安检员配置和岗位要求、工作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章是总则,共8条,规定安检工作基础性和原则性的问题,包括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安检工作定义、工作内容、工作原则、责任及义务、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等。

  第二章是组织实施,共3条,规定安检实施主体、实施方式、运营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是安检区设置,共7条,规定安检区规划,设置和调整,安检区选点以及安检区围蔽、指引、视频监控、宣传公告等要求。

  第四章是安检设施设备,共3条,规定安检设备创新、设备摆放、设备维保等。

  第五章是安检员配置和岗位要求,共9条,规定安检员从业要求、安检员数量、机动力量、巡视人员、人员增派要求、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等。

  第六章是安检工作流程,共7条,规定安检操作原则、模式分类、常规安检模式、查获物品处置、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发布等。

  第七章是监督管理,共2条,规定安检考核、责任追究等。

  第八章是附则,共1条,规定本规定的实施时间及期限。

  四、《规定》在规范安检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上有哪些亮点?

  一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组织管理安检的主体责任,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安检工作,建立安检工作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和保障体系,落实安检风险隐患排查整改、队伍管理、政策宣传、投诉受理等15项工作。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落实对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三是明确社会公众承担配合安检的行为自律责任,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配合接受安检,服从安检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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