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和背景
为妥善解决广州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的问题,我市自2016年起实施《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17号)。通过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其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2020年2月,因机构改革实施单位变化,经市政府同意,我局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修订印发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即将期满。为保障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依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八条,对《通知》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并重新发布。
二、依据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15〕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的规定,延长《通知》有效期5年,至2030年3月9日。
二是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规定,《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已废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文字表述已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已调整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故本《通知》对此规范相关表述(不涉及实体内容的调整),其余内容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