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依据
我区2019年制定印发的《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穗云农规字〔2019〕1号),对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发挥了重大作用。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财政局分别于2022年、2023年修订了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并要求各区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同时,穗云农规字〔2019〕1号文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条款也须结合实际进行完善。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8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集体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收支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内部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分为十三章九十四条。
(一)总则。本章主要明确《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对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督原则,以及审计制度规定。
(二)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本章主要明确区职能部门、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履职主体及财务重大事项清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机构、监事机构职责,会计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职责,代理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及禁止性规定,出纳员和报账员职责,以及会计、出纳工作流程、人员交接要求和培训要求。
(三)预决算管理。本章主要明确预决算编制主体及原则、编制内容、时间、调整要求,以及决算审议、预决算审查要求。
(四) 资金筹措和债务管理。本章主要明确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筹集原则、程序,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纳入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按照“四议两公开一报告”制度程序执行。并明确债务偿还规定,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以及明确政府投入或接受捐赠资金管理要求。
(五)投资管理。本章主要明确投资定义、社会投资管理要求、对外投资的程序、签订投资协议的要求,以及未履行投资程序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要求,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企业的管理要求。
(六)债权管理。本章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款项的管理要求,出借集体资金的程序,核销债权的原则和要求,以及未履行民主程序造成债权损失的责任。
(七)货币资金管理。本章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方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须采取转账、电子、村务卡或者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明确现金、银行账户的管理要求,现金、银行对账要求,财务印鉴管理及网络支付要求。
(八)征地补偿安置费管理。本章主要明确征地补偿款的管理要求,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前提及程序,征地补偿款、留用地货币补偿的用途。
(九)资产管理。本章主要明确固定资产的标准、折旧、管理要求,明确在建工程、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明确资产评估情形、评估程序,以及资产的处置要求。
(十)收支管理。本章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纳入区“三资”平台监管,明确收入的账务处理、票据管理要求,明确支出原则和审批层级、确认支出的条件、原始凭证的要求,并对细化误工补贴、外出考察、培训、接待费、加班误餐费、公务用车和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
(十一)收益分配管理。本章主要明确收益分配金额的确定、分配程序和要求、分配顺序,并列明收益分配的禁止行为和公积公益金的使用范围。
(十二)监督管理。本章主要明确财务管理的监督形式,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监督、审计监督的要求,列明责任追究的情形。
(十三)附则。
四、惠民举措
本文件出台后,对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发挥重大作用,进一步保障村民利益。
五、新旧政策差异
增加了重大财务事项的内容,确定大额资产起算标准,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重大合同的,签订前镇街应指导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增加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增加了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规定。增加了对参股企业管理要求。
增加了资金筹措方式、原则、程序、禁止和债务管理的规定。增加了未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由“两委”集体做出决定的,由同意该决定的成员共同承担债权损失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了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前提的规定,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前,应将待支付第三方各项补偿款进行区分,并按征地部门要求及时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待支付第三方的款项视同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进行分配和使用。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的管理规定。增加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监督、审计监督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