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试行)》审议通过
6月22日,16届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将有助于公益性、基础性设施简化控规调整手续,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实施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广州市政府授权或委托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区(南沙新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行使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的,参照该细则执行。
《实施细则》指出,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承载力和服务半径要求、不增加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涉及调整范围不超过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面积50%的前提下,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包括: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下同);公益性用地之间用地性质调整;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或置换;调整公益性用地使用强度的;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进行内部统筹平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在不增加规划单元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不减少绿地、公益性用地和路网密度,不改变规划单元主导功能、已公开出让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次干路及以上路网格局,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规划单元内的地块指标和布局进行深化优化。控规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会议(每次会议需邀请5位以上委员参会)审议即可。
《实施细则》还指出,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在保持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等级、走向基本不变和总量不减少,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以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微调,或对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以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行技术修正。
此外,《实施细则》还提出控规调整必要性论证环节可以与控规调整环节合并办理,大大减少了控规调整的办理环节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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