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通过制度创新,确保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高效和安全。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摇珠”和“库外确定”工程队伍之外,对于“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办法首创轮候制,实现工程开展的便捷高效,规避部门与施工队伍的利益关联。
2011年10月10日和2013年6月27日,广州分别颁布实施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体制、促进政府投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规范化、加强和改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行政监督,市法制办在广泛调研、评估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
“办法”共二十五条,修订主要思路是完善、优化程序,提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效率。如“办法”第六条将原估算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100万—500万元”“500万—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联席会议、市长确定,调整为“300万元以下”“300万—800万元”“800万元以上”,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市政府确定。
市法制办介绍,对估算投资金额以及工程确定主体的调整,一是提高工程估算投资额的层级确定标准,以符合工程造价上涨的实际。二是简化工程确定层级,由“四档”简化为“三档”。三是由行政首长个人决策回归集体决策,以更符合行政决策要求。
在“摇珠”和“库外确定”工程队伍之外,“办法”补充了“轮候”方式。对于“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广州首创轮候制,并明确遵循效率优先原则,实现工程开展的便捷高效,同时尽量避免部门与施工队伍的利益关联。
根据“办法”,广州还将构建合理容错机制,引导部门敢作为善作为。“办法”设置估算投资金额与实际工程金额的偏差幅度,超过10%的,根据结算总额,按照工程确定程序重新批准后予以支付,以倒逼工程估算规范、科学、合理,防止通过降低估算投资金额来规避上级管理。
在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力度,完善工程监管体系方面,“办法”贯彻落实《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新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要求,并明确操作细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再由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办法”注重工程安全规范管理,强化工程监管,如第二、三、四条调整完善“办法”适用范围、工程范围;第七、八条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第十条明确储备库调整更新机制;第十五条新增工程验收程序;第十八条新增垫付追偿工作机制;第二十条新增工程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要求;第二十一条新增项目主管部门工程监管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