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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养老院可引入社会力量
听全文 2016-09-27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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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到2020年公办养老总床位达2万张以上,将重点强化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提出无论是公办养老院的建设还是运营都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公办养老机构可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运营;今后新建、扩建公办养老机构也可引入社会资本,收费标准由政府与企业协商制定。

  目标:2020年公办养老机构总床位翻倍

  广州养老床位非常紧张,公办、民办和日间托老机构在内的养老床位5.3万床,而单纯公办养老机构为1.1万床左右。不过近年来广州以超常规的力度加快“1+5”、“1+6”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今明两年陆续建成投入使用,增加近1万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供给。

  《意见》提出,到2020年,打造一批管理科学、运行有序、服务优质、保障到位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总床位达2万张以上,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100%,护理型床位达80%以上,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占20%以上,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全部达到省一级以上等级,切实为老年人提供基础性、保障性、均等化的养老服务。

  《意见》着力强化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重点为本市户籍的“三无”老年人、五保对象,低保低收入、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高龄等老年人,以及符合规定条件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服务,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意见》所指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市、区、街(镇)三级公办养老机构,重点是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意见》明确,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承担辖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其中农村五保对象按规定原则上由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和五保安居点安置。《意见》要求,对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满员导致特殊困难老年人无法入住的,有关区政府应当向其他养老机构购买服务,保障其入住养老机构需求。

  策略:引入社会力量共建、运营

  《意见》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应具备基本保障、应急保障和示范引领三大职能。一是充分发挥托底作用。二是在民办养老机构因暂停或终止服务导致老年人安置等风险发生时,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统一调配使用。三是在痴呆老年人护理、临终关怀、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料等专业服务和运营管理方面开展功能试验,在科学管理、专业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多处提到要引入社会力量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共建、运营。对此,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1.1万张公办养老床位已经基本实现了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最基本的保障功能,未来大部分公办养老院也将采用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建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因为政府不可能包办所有的一切。”

  《意见》提出,公办养老机构可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运营,从确保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可持续运行三个方面科学设置运营资质条件,公开招投标择优选取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专业化机构运营。按照《意见》的规定,市民政局和各区政府将对各区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方案进行把关,并委托第三方跟踪评估运营管理成效。

  此外,《意见》中还提出,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今后新建、扩建公办养老机构,可引入社会力量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合作建设。产权归政府、引入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设施,其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价格:会体现市场调节作用

  那么,引入社会力量共建公办养老机构,是否会导致公办养老机构收费上涨呢?《意见》中也规定了收费原则,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 16号),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其他养老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物价上涨幅度等因素核定。

  而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则由政府和企业按照成本回收的需要和合理回报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老年人普遍承受能力,共同商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类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会体现一定的市场调节作用,但毕竟政府有土地划拨等优惠,在收费价格中也会体现。”

  此外,《意见》中还要求,公办养老机构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适老、经济为基本标准,以普惠型、保障性和实用适用为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的养老设施、消防安全等标准要求,开展设施安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指标,避免铺张豪华,确保造价可控。重点建设服务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设置护理院、养护院或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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