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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482532-02-2014-02658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7-14
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穗府办〔2014〕34号 发布日期: 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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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4  浏览次数:-
 穗府办〔2014〕34号
 
穗府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4日
 

  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处理机制,提高广州市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防范和减轻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广州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广州市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快速反应,处置得当,以人为本,保护环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包括:

  1.4.1 核事故应急状态。因本市无民用核设施,本状态指本市辖区外发生核事故(事件)影响本市,或者外市核设施乏燃料运往外省处置途经本市境内发生泄漏事故。

  1.4.2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指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装置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放射性污染环境事件。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邻近地区发生辐射事故影响到本市辖区。

  (5)航天器坠落等对本市产生辐射影响。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2.2 重大(Ⅱ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 较大(Ⅲ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或水源等)放射性污染。

  2.4 一般(Ⅳ级)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和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应急办、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委、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民防办、气象局和受影响区域或事发地的区(县级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核事故应急状态下,在省核管委统一指挥下,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按照统一部署,以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和受影响区域或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的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发生辐射恐怖事件时,指挥各成员单位配合反恐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涉航天器坠落等对我市产生辐射影响时,配合国家和省做好处置工作。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3)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有关信息和指令的上传下达。

  (4)检查指导和协调成员单位应急准备、抢险救援、信息报告、善后处理等工作。

  (5)及时报告事故与应急救援信息。

  (6)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咨询会议。

  (7)指导全市核与辐射事故救援培训、演练和交流。

  (8)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对我市和涉及我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等开展媒体报道、新闻发布、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监测、事故报告起草;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调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理;协助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辐射应急力量应急支援。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期间的粮食储备管理,组织协调储备粮食调拨和供应,配合物价主管部门,加强重要商品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重要商品价格稳定。

  (4)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5)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期间的电力生产和供应,组织电力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调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保障电网正常运行;负责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和单位在应急期间做好相关生产生活物资和药品的储备动用及调运供应工作;配合做好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和调控。

  (6)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顺畅,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公众进行信息发布。

  (7)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实施道路管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顺畅;负责隔离和封锁事故现场及消防救灾、去污洗消,维护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8)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配合做好应急疏散安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负责应急资金的保障;会同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10)市交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障我市公路畅通和应急救援相关车辆优先通行。

  (11)市水务局:负责保障应急期间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城市公共供水、排水受到的污染进行检测和处置。

  (12)市农业局:负责应急期间本地农产品可能受到污染情况的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对受到污染的农田和农业用地土壤进行恢复。配合有关部门对可能受到核污染的农副产品等进行检测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

  (1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协助开展应急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14)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的卫生应急救援,以及伤员救护、受污染人员处理、受照射人员的剂量估算和健康检测;对应急现场人员提出个人防护意见,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药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受污染情况的检查。

  (16)市民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民防应急响应,根据指示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17)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测,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研判信息,预报、预测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

  (18)受影响区域或事发地的区(县级市)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3.5 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图

  4 预警与预防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和土壤的监测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研判分析。

  市环保局加大核与辐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监测站点建设,加大投入正规化、信息化和应急常态化建设。

  建立并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各单位应加强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涉及敏感地区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的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在核事故状态下,执行省核管委确定的核事故响应等级。发生辐射恐怖事件时,配合反恐部门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状态下,根据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

  5.2 应急响应与程序

  (1)Ⅳ级响应与程序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汇总和核实事故信息进行判研,立即报告副总指挥,根据指示启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Ⅳ级响应指令,将事故情况通报应急响应单位。

  按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各应急响应单位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下,各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应急专家研究处置措施,评估事故影响。

  (2)Ⅲ级响应与程序

  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汇总和核实事故信息进行判研,立即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指示启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Ⅲ级响应指令,将辐射事故情况通报应急响应单位。副总指挥组织参与应急响应单位领导和应急救援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按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各应急响应单位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下,各单位和专家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评估事故影响。

  (3)Ⅱ级响应与程序

  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判研,对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在省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Ⅱ级响应的指令,将辐射事故情况通报应急响应单位,总指挥组织应急响应单位领导和应急救援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本市力量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按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各应急响应单位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下,各单位按职责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组研究处置措施,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4)Ⅰ级响应与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判研,对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部署和指挥,启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Ⅰ级响应的指令,将辐射事故情况通报应急响应单位。总指挥组织成员单位领导和应急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本市力量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按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各应急响应单位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下,各单位按职责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组研究处置措施,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6 应急处置

  6.1 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应急监测队伍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处置终止;及时将监测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协调上级辐射监测专业单位或提请部队专业部门等提供技术支持。

  6.2 应急监察

  环保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调查方案,组织应急人员迅速开展事故排查,确定事故单位和可能造成污染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隔离、警戒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6.3 现场管控

  公安机关根据应急监测机构现场监测意见和放射性对人体的伤害特点,封锁事故现场,组织疏散现场周围人员;组织设置隔离带和警戒,摆设辐射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对受放射性污染物品、车辆、道路、建筑物等去污洗消;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6.4 医疗救护

  卫生部门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学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视情转移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部门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

  7 事故报告及信息发布

  根据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辐射事故报告工作。

  7.1 报告时限及内容

  (1)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发1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各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或者事故影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外部应急响应工作。

  (2)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报告的部门,应当在事发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

  接到含Ⅰ类放射源装置重大运行故障报告的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3)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4)如果辐射事故的伤亡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2 信息发布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辐射事故信息的统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负责。

  (2)向社会发布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和引起社会恐慌。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核与辐射事故信息。

  8 安全防护

  8.1 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源的不同类型、核素和活度等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2 现场及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辐射事故的级别、特点,疏散污染源周围群众,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道路情况和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由当地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9 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9.1 应急终止条件

  (1)确认辐射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故状态已经消除。

  (2)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3)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已经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限值以内。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9.2 应急终止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状态终止,并视情况报国务院、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或市政府核准,通报辐射事故所在地政府和环保部门。

  (2)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9.3 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专家和当地环保部门应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评价应急期间采取的一切行动和措施。

  (4)根据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现有应急预案和程序。

  (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一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经核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市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

  (6)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专家对放射性物质污染地区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意见和建议。

  (7)协调放射性废物处置专业单位进行后续处置工作。

  10 组织与培训

  在处置核与辐射事故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调配全市应急成员单位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辐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污染事故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放射性物质污染公众防护宣传材料。

  11 应急保障

  11.1 队伍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以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为骨干力量,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职责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配备应急必要的专业物资装备,适时更新应急救援设备,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队伍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11.2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解决。事故处理处置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由辐射监管职能部门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11.3 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监测与防护、医疗救治、抢险救灾、去污洗消、交通运输、通信等器材物资的储备机制,储备必要的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

  12 监督管理

  12.1 预案宣传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预案宣传、应急队伍培训和演习,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2.2 预案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必须接受相关业务培训。辐射监测应急人员上岗前接受专业培训,基本掌握辐射应急防护知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通过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12.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附则

  13.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3.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13.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