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函〔2013〕9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186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
2013年7月25日
广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完成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18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标和任务
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市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由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区(县级市)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由区(县级市)的普查机构完成。驻穗的中央和省属国有单位、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文物普查工作另有安排,不列入我市普查工作的范围。
(二)普查内容。
普查文物包括:1949年以前(含1949年),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信息包括: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等。普查信息的采纳、登记、档案建立和保密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
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按照国发〔2012〕54号、粤办函〔2013〕186号的要求,市政府成立广州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另文印发),负责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相关普查工作结束后,市普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相应成立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区(县级市)为基础。区(县级市)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含驻穗的中央及省属、市属国有单位)。
(三)市属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或本辖区国有单位认真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并将相关国有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汇总到本级文物主管部门。全市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系统的领导机关、牵头单位以及重点文物收藏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我市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级市)政府分别负担,分别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有关部门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确保普查经费、设备和人员到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普查的时间、步骤和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进行。我市的普查也相应分三个阶段,并适度调整。
第一阶段:2013年1月—2013年7月。主要任务是市、区(县级市)政府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和普查队伍,落实工作经费,编印普查工作手册,组织开展培训。
第二阶段:2013年8月—2015年9月。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调查采集和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完善我市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各普查机构对所负责地域内的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调查,填写相关登记表,做好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等。对普查纸质文本的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并保存和备份普查数据。各区(县级市)普查办要及时汇总普查数据,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并认真审查复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阶段:2015年10月—2016年9月。主要任务是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并形成普查成果。市普查办对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逐级进行整合、汇总和审核、验收,形成我市普查成果,并报省普查办。
六、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全市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数据维护专门机构,建立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