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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482532-02-2015-28235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10-22
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穗府办〔2015〕53号 发布日期: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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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2  浏览次数:-

穗府办〔2015〕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2.取消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发。

3.取消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更改审批。

4.取消余泥渣土排放证核发。

5.取消余泥渣土受纳证核发。

6.取消占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审核。

7.取消市燃气使用许可证核准。

8.取消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9.取消除四害密度测定表备案。

10.取消燃气工程告知性备案。

11.取消燃气事故备案。

12.取消重大和特别重大城市燃气事故报告。

13.取消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情况备案。

14.取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关报表备案。

15.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非跨区燃气经营许可,下放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下放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将临时性户外宣传品行政审批,下放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4.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2.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燃气设施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3.将原市规划局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4.将原市规划局的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罚职责划入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5.将原市规划局的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职责划入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6.将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审批许可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

2.增加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职责。

3.增加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燃气企业整治安全隐患;负责编报市容环卫、燃气管理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中央驻穗单位、省直部门和驻穗部队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承担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城市容貌的综合整治;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全市景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组织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大型跨区域临时户外宣传设置的审核管理和各区专项整治;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市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负责垃圾终处理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管;统筹安排市容环卫设施设备、机械用具、车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

(九)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对工程变更、技术改造等实施审查、审批;对各区垃圾压缩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实施统筹指导;监督协调市容环卫、燃气行业设施建成后日常管理和维护。

(十)负责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普法教育和宣传;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案件进行审理。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和监督考核;指导并参与跨区域执法;负责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及重点地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负责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和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综合执法;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拆除违法建设和违法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监管。

(十三)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和管理。

(十四)负责指导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行业协会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政务的组织协调和接待工作;负责文电、督办、机要、秘书、保密、档案、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生产、应急、反恐、综合治理、人民防空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防”工作;负责作风建设、行风建设等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发展规划处。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对市容环卫等方面重大决策和重大投资实施技术审查和把关;负责环境卫生收费和支付体系建设;负责市容环卫等设施和基建项目储备、管理,参与编制和审查项目建议书、环境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土、规划调整等项目前期工作。

(三)综合调研处(监督检查处)。

负责牵头开展重大课题调研;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统筹审核;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的工作协调与联系;负责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据统计和分析研究;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对各区贯彻落实市容景观、环卫保洁、市政燃气等城市管理业务工作任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并组织督办;组织城市管理日常巡查、突击检查、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培训。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合同审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培训;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申领、换发工作;组织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城管协调处。

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统筹协调;协调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负责流动商贩疏导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协调中央驻穗单位、省直部门和驻穗部队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城市管理成员单位和工作部门联系联动机制。

(六)市容管理处。

拟订全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专项规划;牵头修订全市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容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城市容貌的综合整治,监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落实;负责对全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公共场所(含公共景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容貌实施监督管理;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七)环境卫生管理处。

拟订全市环境卫生管理专项规划;统筹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制定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监督、管理全市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含水上垃圾打捞及收运,死禽畜、变质肉类和粪便处理);负责环卫工人作业和用工规范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统筹环卫作业机械的更新补充及推广应用;组织实施环境卫生收费工作;按权限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行政许可事项;参与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城市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竣工验收;负责联系环卫行业协会。

(八)景观管理处。

负责参与制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区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按权限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工作和大型、跨区域临时户外广告审核管理事项;指导、协调对违法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统筹协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负责联系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九)分类管理处。

拟订全市垃圾分类管理中、长期及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和政策;负责垃圾分类社会动员;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分类指南;配合制定、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等鼓励性政策和措施;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社会化处理;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奖惩体系建设;负责垃圾分类相关数据统计及分析;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日常工作;协助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燃气管理处。

拟订全市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按权限办理跨区域经营燃气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协调推进管道燃气发展;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和燃气使用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供应保障、燃气设施正常运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燃气行业设施建设;负责联系燃气行业协会。

(十一)设施建设管理处。

拟订全市市容环卫等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市容环卫等设施和基建建设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统筹协调项目结算和决算;指导各区环卫设施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市本级相关投资主体相关市容环卫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及技术改造;负责组织城市固体废弃物相关处理设施项目进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审查工作;负责对市本级环卫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按权限办理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终处理设施无害化评估。

(十二)审批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负责政务窗口工作;负责拟定采购政策、制度;承担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招标文件;负责建立招标代理库并选取招标代理;负责招标合同的监督执行;牵头处理招标项目中产生的投诉、质疑。

(十三)行政执法处。

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工作要点;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长期业务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城管执法专项工作和专项行动;负责组织跨区、跨部门执法行动;负责开展调查研究,创新执法机制、规范和措施;负责协调执法联动和执法保障;负责日常城管执法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信息系统业务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专项业务培训;参与城管执法案件会审。

(十四)案件审理处。

负责制定城管执法规范、流程和程序;负责制定城管执法立案标准和文书;负责制定完善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负责对城管执法案件审查、审核;负责指导城管执法案件听证、举证;负责城管执法案件会审;负责对城管执法案件会审结案处理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城管执法案件中的纠错;参与城管执法案件诉讼;负责城管执法办案业务培训。

(十五)执法监督保障处。

负责制定城管执法监督规范、计划和要点;负责检查监督城管执法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负责监督城管执法作风和行为规范;负责监督城管执法过程中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开展情况;负责监督和纠正城管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慵、懒、散、奢行为;负责监督和促进提高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效率、效能;负责调查处理城管执法重大或突发事件;负责调查处理城管执法信访案件;负责城管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纠察工作;负责城管执法材料综合和统计;负责城管执法相关保障工作;参与城管执法案件会审。

(十六)组织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党建、党务及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员教育管理;负责干部职工的吸收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辞职、辞退、回避、交流、挂职、请销假、外出请示报告、职称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统战、对台、侨务、外事、武装、扶贫、劳动保障、工资福利、公费医疗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关工委工作;承担城市管理研究联盟日常工作。

(十七)公共关系处(宣传教育处)。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宣传教育;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制定公共关系和新闻发布策略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城市管理舆情,发布新闻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指导管理系统报刊和网络宣传;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官方微博、微信和网站的业务管理。

(十八)信访处。

负责拟定和实施信访工作规范和制度,受理、处理、交办和督办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来邮(电子邮件)和网上信访事项,及时反馈信访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负责维稳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协调处置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事件;负责承办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九)科技信息处。

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点科技发展项目和技术引进计划,指导先进技术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技术活动,行业重大技术专项研究;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技术创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各类科技计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控指挥、城市管理社会联动服务等各类城市管理信息技术平台的建设、技术支撑和运行维护;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

(二十)财务装备处。

组织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管理本系统财政资金和固定资产、装备器材;审批固定资产处置计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其他日常财务工作;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对直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与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直属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设3个直属机构:机动分局、督察分局、广州空港经济区分局。

 

五、人员编制

(一)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0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7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二)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直属机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共164名。其中:机动分局82名、督察分局52名、广州空港经济区分局30名。领导职数:机动分局配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2名;督察分局配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1名;广州空港经济区分局配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时,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市一级主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和监督考核,指导并参与跨区域执法。区一级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三)机关及直属机构后勤服务人员数按现在职在岗人员数37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四)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的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五)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由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管理;相关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