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2011〕
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修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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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并可以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选择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和就医管理,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及时缴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参保人员欠费补缴办法,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
外来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
主题词:劳动社会保障医疗保险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