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规〔2020〕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时间和区域
自2020年8月22日起,全天禁止黑烟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二、处罚措施
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禁行标志牌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文字(式样见下图)。
广州市黑烟车禁行标志牌式样
四、附则
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机动车。
五、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0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