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房改办〔2002〕11号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
各区房改办、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
为盘活住房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剩余存量公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推动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出售我市可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单位(含各驻穗单位)和房管部门管理的
二、凡产权清晰的存量公房征得出资人同意后均可出售
(一)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拆迁公告
(二)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
(三)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
(四)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五)国家经租和代管的;
(六)鉴定为危房的;
(七)其他按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三、存量公房主要向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及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现住户出售。
四、存量公房的售价执行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所按市场因素核定房价。
(一)出售条件
(
本单位无人购买的存量公房,可向社会公开出售。
(
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为,购房申请人现任职务应享受的补贴总额。其计算标准不得高于穗府
购房人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总额高于市场评估价购房款的,仍应按照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规定,一次或按月向购房人分期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如购房人的配偶已实施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时,配偶方可提取账户内的住房货币补贴。
以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出售的存量公房,不得向非本单位人员出售。
(二)以市场评估价计价出售存量公房的,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抵押贷款两种方式:
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必须在交易监证前一次付清房款。
选择抵押贷款的,按抵押贷款购房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三)以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出售存量公房的,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
付款公式:购房申请人实付房款
五、售房收入的管理
(一)存量公房的售房收入在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归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后,应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核算和管理,按规定比例分别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资金;
(二)存量公房售房收入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
六、进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放住房货币分配资金;
(二)解困企业经批准后,适量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经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或购买的单位集体宿舍;
(四)单位自建房未付清的工程款;
(五)用于住房的维修、保养。
七、以市场评估价或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
购买的存量公房,购房人拥有私房所有权。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反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