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规字〔2025〕5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日
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管理和利用,促进数据资源共享,依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以及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的项目,其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与管理政策,制订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基础数据普查和基础数据核查,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市级职能部门共享基础数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区政府是辖区内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可根据市级城市更新政策制定本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基础数据普查和基础数据核查,组织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确认,维护辖区内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活动正常的社会秩序,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积极性。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指导或组织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具体实施工作,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指导和宣传。
公安、商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需要,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共享数据。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的,按程序提请审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是指城市更新范围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树木、管线等现状基础数据,其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还需包含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以满足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编制的需要。
第五条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按照类型分为基础数据普查、基础数据调查和基础数据核查。
第六条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涉及测绘工作的,调查单位应具备测绘资质。
第七条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应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鼓励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技术的创新和改进,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水平。
第二章 调查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提供共享数据与外业调查和测绘相结合方式获取。
人口数据由公安部门或相关单位提供共享;经济、产业由商务、统计部门或相关单位提供共享;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基础数据,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共享;文化遗存等基础数据,由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提供共享;“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数据,由城市更新部门提供共享;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留用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等数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共享;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等房屋登记数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不动产登记查册等方式提供共享;树木相关数据由林业园林部门提供共享;地下管线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共享;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共享。
共享数据由城市更新部门统一接收和管理。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证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和通用性。
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通过外业调查和测绘方式获取。调查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各类共享数据的处理和统计,负责开展外业调查和测绘。
第九条 基础数据普查、基础数据核查以及城市更新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条 基础数据调查经费测算按照国家有关测绘与城市规划现状调研工作成本定额核算标准执行。
基础数据核查经费按照基础数据调查经费标准的30%计算。
第三章 基础数据普查
第十一条 基础数据普查是在共享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挖掘、现场调查、测绘,采集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满足城市更新工作对基础数据的需求。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更新工作计划制订每年基础数据普查计划。基础数据普查成果应满足该区域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的要求。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础数据普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纳入城市更新数据库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基础数据普查成果更新和维护。已入库的基础数据普查成果应当至少3年更新一次,更新内容为基础数据普查相关要素。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数据普查成果应及时进行修测和更新。
第四章 基础数据调查
第十五条 基础数据调查应以共享数据、普查数据等为基础开展现状调查后形成调查成果,调查成果应满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的要求。“三旧”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包括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
第十六条 基础数据调查范围由区政府确定,应能覆盖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
第十七条 人口与房屋类数据,结合数据共享、入户调查和入户房屋测绘等方式依法获取,其中“三旧”改造片区策划阶段房屋类数据在满足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编制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户外房屋测绘方式获取。
第十八条 基础数据调查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属地镇、街道等部门,以其掌握的业务数据为基础,对调查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意见,并由区政府对基础数据进行确认。区政府将确认的数据在改造项目所在地和区城市更新部门官网公示15日以上。公示期间对数据有异议的,数据调查部门应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数据公示后按程序开展数据核查。
其中“三旧”改造片区策划阶段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完成后按程序开展数据核查。
第五章 基础数据核查
第十九条 基础数据核查是利用抽查方式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涉及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开展核查。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础数据核查工作。核查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
数据成果取得核查合格的相关结论文件方可用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
第二十一条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核查要求如下:
(一)基础数据通过区政府组织确认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
(二)数据及文档资料齐全;
(三)数据符合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
(四)数据一致性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数学精度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标准要求复测,不合格的予以更正;按集体住宅、集体物业等分类的现状建筑数据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结果与上报核查的成果相较,按集体住宅、集体物业等分类的现状建筑数据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认定合格;误差比例大于5%的,应予以修正。
第六章 数据汇交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核查合格后,由区政府组织成果公布,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经公布后30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第二十三条 汇交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汇交清单及说明;
(二)最终成果数据;
(三)数据调查批复文件、技术文档、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基础数据普查和汇交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纳入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进行集中管理。
(一)建立全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及时处理、整合基础数据,实现数据统一管理利用。
(二)建立数据接收入库、共享利用和更新维护等管理机制,及时对数据库数据进行更新,保证数据的现势性。
(三)配置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数据存储、管理利用等软硬件环境,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利用。
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是编制和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主动公开数据外,应按以下方式提供数据服务:
(一)政府部门申请内部使用和基于公共利益所需数据,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二)涉密数据的利用与服务,按照国家关于涉密成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监督、管理及配合数据调查等工作中,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数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