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发〔2011〕126号
关于预收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的通知
现就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委托管理期间生活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缴交
(一)缴交方式
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的规定,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时,需一次性趸缴离岗退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到达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还需缴交相差年限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企业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再由地税部门进行征收。
(二)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
1、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费以趸缴时所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离岗退养期间跨越的社保年度逐年递增。增长率为一次性趸缴时所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再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与再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增长率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医疗保险费以趸缴时所使用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离岗退养期间跨越的社保年度逐年递增,增长率为一次性趸缴时所使用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即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再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与再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增长率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均工资。
2、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按照趸缴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2)医疗保险费:离岗退养期间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执行;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年限的,按退休人员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补助金的比例执行。
(三)趸缴职工仍为在职职工,趸缴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趸缴的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的建账规模一次性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按现行规定及办法按月划入。
二、关于委托管理生活费的预收和代发
对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批准关闭、依法破产的市、区(县级市)属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岗退养人员,由离岗退养人员户口所在区、县级市退管机构代收自移交之日起正式退休期间的托管生活费,托管生活费标准执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4〕103号)有关规定,即原则上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人均退休费,也可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70%确定,但不得高于本企业上年度离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的110%。由企业确定标准,缴费后由退管机构按代收的同一标准,每月代发给离岗退养人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预收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的通知》(穗劳社综〔2002〕34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9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