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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9193
  • 文  号: 穗新广〔2009〕139号
  • 实施日期: 2009年09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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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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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新广〔2009〕第139

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24日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1日起施行。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

                    2009年8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家书屋管理,确保农家书屋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农家书屋的社会效益,推动农家书屋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使“农家书屋工程成为长效性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辖内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村、社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建设的农家书屋(含社区书屋、绿色网园),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农家书屋是根据国家文化发展规划建设的,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主要面向农村群众和外地进城务工人员,对读者无偿开放,具有完全公益性质。

第四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农家书屋建设和管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书屋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对农家书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制度,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冒用农家书屋名称、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第六条 政府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下以财物形式参与农家书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被主管部门确认的参建者给予适当的名誉回报。

 

第二章 农家书屋建设

 

第七条 农家书屋建设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进行实施,同时在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配套建设以“绿色网园为名称的电子阅览室。

第八条 农家书屋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公共设施,严格遵循资源共用,不搞重复建设,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原则。

第九条 农家书屋及其配套建设的电子阅览室统一悬挂由广州市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领导小组制作的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绿色网园牌匾。

第十条 农家书屋建设资金由广州市政府和各区、县级市政府两级财政按相关比例划拨。市政府补助的经费主要负责农家书屋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脑的采购配置;区、县级市政府配套补助的经费主要负责农家书屋场地建设、书架、阅览桌椅、音像播放设备等基本设施配置。

第十一条  广州市财政扶持集体年收入低于当年贫困线地区的农家书屋建设,除按比例进行财政拨款外,另行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农家书屋建设物资由广州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置;农家书屋建设用房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书屋建设点所在镇(街)人民政府解决;农家书屋内物资的布置以及农家书屋管理员的配置由镇(街)人民政府协调书屋建设点所在村委会(居委会)解决。

第十三条 农家书屋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由镇(街)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章 农家书屋管理员

 

第十四条 每家农家书屋要配有1名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责任心和管理能力。农家书屋管理员采取村委会(居委会)挑选和群众民主推荐相结合形式产生,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家书屋管理员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热爱公益事业,热心为群众服务;

二、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认真做好农家书屋的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工作;

三、自觉遵守农家书屋工作时间,按时开放农家书屋;

四、认真保护国家财产,做好出版物的借阅登记、上架、保管和盘点工作;

五、搞好农家书屋室内卫生,保持书屋布置和环境整洁;

六、广泛收集群众对农家书屋工作意见,协助做好群众与政府的沟通工作。

第十六条 农家书屋管理员经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农家书屋管理员培训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农家书屋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农家书屋一切配置物品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吞、占用、挪用、擅自置换农家书屋配置物品。

第十八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农家书屋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农家书屋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家书屋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家书屋的建设和管理;镇、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家书屋的管理和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农家书屋的管理接受所在地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及全体村民(居民)监督,农家书屋所在地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同时是农家书屋的管理和使用组织。

第二十条 农家书屋管理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农家书屋管理考核评估制度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每年定期对农家书屋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一条 农家书屋实行定时开放制度,农家书屋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农家书屋开放情况列入农家书屋考核评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书屋实行借阅登记制度,外借出版物必须按时归还。农家书屋出版物借阅情况列入农家书屋考核评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农家书屋要利用自身优势开展以阅读和知识为主题的多种形式群众文化活动,不断丰富和拓宽农家书屋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作用和功能。农家书屋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列入农家书屋考核评估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家书屋管理责任部门要积极探索农家书屋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建设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络,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农家书屋可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授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经营、代销、租赁等业务,其经营所得全部用于农家书屋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家书屋的出版物选配,须严格依据国家以及广东省有关农家书屋出版物的选配规定进行。

 

第五章 农家书屋验收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家书屋建成后,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建设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为农家书屋房舍、购配出版物和基本设备情况、管理情况和管理员人选等。

第二十七条 农家书屋验收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类。验收达标的书屋,由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纳入市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系统;验收不达标的书屋,由本区、县级市的具体实施部门按照有关标准继续建设,竣工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八条 农家书屋的督导检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内容为场地建设、管理使用、日常服务和国有资产保管情况等。督导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农家书屋的验收和督导检查结果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向相关部门和全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通报。

第三十条 对于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撤销书屋建设点、赔偿经济损失、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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