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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3003
  • 文  号: 穗计生发[2003]5号
  • 实施日期: 2001年01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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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计生发〔2003〕5号

穗计生发〔2003〕5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独生子女优待证》统一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从200321日起不再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原已办理的继续有效。

二、《光荣证》由市人口计生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统一由厅、局级单位凭介绍信到所在街(镇)计生办领取,免费为群众办理。

三、办理权限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厅、局级单位办理。

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区(县级市)局级单位办理。

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街(镇)计生办办理。

四、办理程序

1、先由独生子女父母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四张。

2、按第三条规定的办理权限进行审核,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父亲或母亲一方单位予以办理《光荣证》。

3、《申请表》由加具意见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街(镇)计生办或厅、局级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4、独生子女父母工作单位调动时,应在调令上注明已领此证。

5、《光荣证》如有遗失,经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后,可按办理程序予以补办。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31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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