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计生发〔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独生子女优待证》统一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从2003年2月1日起不再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原已办理的继续有效。
二、《光荣证》由市人口计生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统一由厅、局级单位凭介绍信到所在街(镇)计生办领取,免费为群众办理。
三、办理权限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厅、局级单位办理。
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区(县级市)局级单位办理。
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街(镇)计生办办理。
四、办理程序
2003年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