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规字[2017]17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老龄办:
为全面提升我市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全国老龄办等4部委《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粤老龄办〔2014〕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2017年省、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各区实现“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即由政府统筹组织为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一份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统保”),确保我市户籍老年人“银龄安康行动”的参保率达到100%。
二、统保方案及相关工作安排
(一)统保对象。统保对象为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以上年年底全市户籍老年人的数量为总参保人数。
(二)承保单位。根据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粤老龄办〔2014〕9号)关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人寿各分支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相关精神,各区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定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承保单位。
(三)保险费用及经费来源。暂定政府统保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用为20元/人/年。市老龄办负责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等五类60周岁及以上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以下简称“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统保并落实经费;其余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由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统保并落实经费。统保所需经费可通过财政支持、福彩金资助、社会捐赠等多渠道方式筹集。针对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在市统保的基础上,各区可结合实际为其增加保障,不受20元/人/年的限制。
(四)保障内容。以20元/人/年为标准的保障项目及保障金额: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补偿金为6000元;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60元/天(全年限180天)。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承保单位协商调整、细化保障内容。
(五)合同模式。全市政府统保实行“大保单”模式,即市老龄办、各区民政局(老龄办)分别代表全市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本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除外)与承保单位签订统保协议书(参考版本见附件),向承保单位统一支付保险费。统保对象即户籍老年人不再逐一与承保单位签订保险合同。
(六)出险理赔。统保对象发生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事故,可由本人、家属或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出险证明等相关材料与承保单位联系办理理赔,具体理赔服务工作以承保单位的指引为准。
(七)统一宣传。实现统保后,市老龄办会同承保单位、各区民政局(老龄办)统一制作“银龄安康行动”宣传单张并张贴至全市各社区及有关服务窗口,同时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短信多渠道做好统保的宣传工作,让“银龄安康行动”家喻户晓,让统保对象充分知晓其权益。
(八)增值服务。为提升“银龄安康行动”的影响力,市老龄办牵头在市慈善会设立“银龄安康行动”爱心基金,发动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筹集爱心资金,用于对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特别是出险的困难老年人开展关爱慰问行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要充分认识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把“银龄安康行动”统保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加强跟踪督促落实,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要监督承保单位规范行业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出险响应速度,规范理赔程序。指导和协助承保单位落实驻点服务工作,定人、定点、定时、定责做好咨询和理赔服务。督促承保单位每月将各区老年人理赔情况报区老龄办备案,了解掌握理赔情况,及时介入处理索赔争议,切实保障统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要定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统保工作机制。定期收集整理有关工作措施、动态和成效及相关图片、视频等资料,形成经验材料报送市民政局、老龄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统保协议书(参考)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