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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106
  • 文  号: 穗旅发规字〔2018〕2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5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5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旅游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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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旅发规字〔2018〕2号

 

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旅游局,各旅行社、各旅游观光巴士企业:

《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已经广州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此通知。

 


广州市旅游局

2018年5月18日

 

 

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旅游企业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增加广州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包括奖励资金预算编制、旅游企业奖励申报受理与核实、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依法设立、经营的旅行社企业法人或者外地旅行社驻广州分社开展以下包价旅游经营活动之一的,可以申报来穗旅游奖励:

  (一)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组织接待外地(含港澳台,下同)游客来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且年度内总人次达到3000以上的。

  (三)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旅游行程含1个A级收费景区,或者1个A级免费景区和1个收费景区,年度内总人次达到1000以上的。

  (四)以包邮轮到广州港口停靠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来穗旅游,并安排邮轮乘客(每艘500人以上)上岸旅游,行程含1个A级收费景区,或者1个A级免费景区和1个收费景区。

  (五)以包机直航广州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每架100人以上)来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行程含1个A级收费景区,或者1个A级免费景区和1个收费景区。

  (六)以包专列抵达广州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每趟300人以上)来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2晚以上,行程含1个A级收费景区,或者1个A级免费景区和1个收费景区。

  第四条   旅行社可以通过免签、团签、自备签证、72小时过境免签、144小时便利措施等方式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

  第五条  组织接待外国、外地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游客人次和过夜数进行奖励;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的,按游客人次进行奖励;以包邮轮、飞机、专列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来穗旅游的,按邮轮、飞机、专列的数量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相同的游客统计对象,外地组团社和本地接待社不得同时提出申报,同一旅行社不得同时申报第三条规定的两个以上奖励项目。

  第七条  依法设立、经营的旅游观光巴士企业开通广州旅游观光巴士线路,未领取财政补贴的,可以申报来穗旅游奖励。

  第八条  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过2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超过3晚的按3晚计算。

  (二)组织接待外地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过15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超过3晚的按3晚计算。

  (三)组织接待“广州一日游”的,按每人次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包邮轮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艘邮轮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五)包机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架次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六)包专列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趟专列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七)对旅游观光巴企业,每年奖励30万元,实施三年,第四年起不再奖励。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安排来穗旅游奖励资金。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计算,应奖资金总额超出年度预算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预算明细和申报数量合理确定前款的具体奖励标准,也可以根据各申报单位应奖资金的比重,科学统筹分配年度奖励预算资金;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计算,应奖资金总额不超出年度预算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奖励。

  第九条   除2017年的统计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外,游客人次的统计期限为上一年的10月1日至本年的9月30日,称为“本年度”。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该办法每年下发申报奖励的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应当对本年度内相关数据进行统计,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报,逾期申报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包邮轮、包机、包专列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应当在每艘邮轮、每架包机、每趟专列抵穗后1个月内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当次旅游团队名单、包邮轮出发停泊港、包机起降地、包专列停靠站点及时间、旅游行程及广州港、广州机场、广州铁路等相关部门有关证明资料,供检查核实。未经预申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旅行社企业申报来穗旅游奖励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二)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申报表(见附表1);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五)旅游团队操作计划书或工作单;

  (六)旅游团队行程单;

  (七)旅游团队收入(含外汇收入)与支出凭据(交通票据、景区结算单、酒店住宿结算单等);

  (八)旅游团队人员名单(包括每名游客的旅游团号,身份证、护照、回乡证或台胞证号码);

  (九)旅游团队导游出团通知书;

  (十)与有旅游包车资质的客运公司的往来租车记录(租车协议或确认件),或自用本单位旅游包车行车记录(含调度记录、驾驶员出车记录、团队用车记录、结算记录等)。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穗外国旅游团队组接人数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

  (二)与有关境内外旅行社的业务合作合同及旅游团队确认书(含往返日期、航班号、班次、入住酒店名称、团队报价、人数等);

  (三)团队名单表或144小时团队名单表(经边检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接待外地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穗外地旅游团队组接人数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

  (二)与有关境内外旅行社的业务合作合同及旅游团队确认书(含往返日期、航班号、班次、入住酒店名称、团队报价、人数等);

  (三)游客乘坐的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凭据(含承运公司、航班号、班次、日期等,大交通不是申报单位安排的,该项资料不用提交)。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一日游”旅游团队组接人数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

  (二)与有关旅行社的业务合作合同及旅游团队确认书,或与游客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及其发票;

  (三)团队行程单(在本市招徕散客的,需有游客签名确认);

  (四)购买游客人身意外险单据证明(拼团名单表上需注明购买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  申报以包邮轮的形式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穗旅游团队包邮轮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

  (二)与邮轮公司或相关旅行社签订的包邮轮业务合同以及报价和确认单;

  (三)边检和港口确认的(盖章或出具证明)旅游团队名单表;

  第十七条  申报以包机的形式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穗旅游团队包机情况汇总表(见附表6);

  (二)与相关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业务合同;

  (三)与相关旅行社的业务合同及团队确认书(含往返日期、航班号、入住酒店名称、团队报价、人数等);

  (四)游客乘坐包机的有效凭据(含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日期、时间)。

  第十八条  申报以包专列的形式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穗旅游团队包专列情况汇总表(见附表7);

  (二)铁路部门专列开行的相关证明及专用车票(调令及大票);

  (三)与铁路相关部门签订的包专列业务合同;

  (四)与相关旅行社的业务合同及团队确认书(含往返日期、车次号、入住酒店名称、团队报价、人数等);

  (五)游客乘坐专列的有效凭据(含车次、时间)。

  第十九条  旅游观光巴士企业申报奖励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与相关营运许可批文;

  (二)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3年减亏计划;

  (四)每月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下一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本年度的核实确认。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核实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要求查看或者补充本办法规定以外资料的,申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经审计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公示在广州旅游网(政务版),公示期不少于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在公示期内对被公示的申报单位及其奖励金额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支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期内的异议进行复核,申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和理由告知异议提出人;异议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和申报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本年度内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奖励。

  申报单位虚构申报材料,骗取奖励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奖励或追回奖励资金,向全行业通报,并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2015年8月26日发布的《广州市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穗旅发〔2015〕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承诺书.doc

       2.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申报表.doc

       3.组织接待外国人来穗旅游人次情况汇总表.doc

       4.组织接待外地人来穗旅游人次情况汇总表.doc

       5.组织接待“广州一日游”人次情况汇总表.doc

       6.包邮轮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人次情况汇总表.doc

       7.包机组织接待来穗旅游人次情况汇总表.doc

    8.包专列组织接待来穗旅游人次情况汇总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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