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规字[2017]15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17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新的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下发的按照差额进行补发。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金标准(见附表1),提高残疾军人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残疾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9.5%,提高上述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各区财政负担(见附表2)。
三、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641元的基础上增加76元,达到每人每月717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17元。
四、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4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见附表2)。提标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5元,各区财政承担2.5元。
六、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享受优待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或在农村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金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见附表3),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按原标准发放。上述对象优待金调整后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好有关的抚恤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责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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