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商务规字〔2022〕6号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业网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
《广州市支持商业网点建设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广州市支持商业网点建设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15号)、《关于推进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实施方案》(穗字〔2022〕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进广州市商业网点高标准建设,提升商贸主体能级,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扩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推进商业功能区(街)智慧化建设。鼓励各区开展智慧商圈建设,推进设施、服务和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逐步完善各项智慧化应用。对各区智慧商圈建设的有关公共平台建设、智慧化智能化提升等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奖励,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商业功能区(街)争创示范。鼓励各区推动辖内商业功能区(街)争创国家、省级商务部门示范商业功能区(步行街)。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务部门示范商业功能区(步行街)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大型零售商业项目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运营商、市场主体应用新技术、引入国际设计,新建大型零售商业网点或对传统场所改造为新型零售商业载体,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场景。对新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改造、扩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奖励,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专业市场改造提升。支持市场主体投资新建、改造提升专业市场,鼓励市场结合所属产业链供应链实际,通过引入研发设计、个性定制、品牌孵化、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展示展贸、集中结算、商品指数、智慧仓储、冷链物流、对口帮扶等创新产业服务、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对新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改造提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奖励,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专业市场数字化转型。鼓励专业市场应用数字技术提高运营能力,对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通过链接与专业批发市场关联产业、关联主体、关联环节,培育数字化转型模式,形成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推动专业市场创新提升的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奖励,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专业市场举办行业引领性活动。鼓励专业市场运营主体、行业商协会根据产业生态、行业特点和服务定位,举办有行业引领性的采购对接、设计、发布等活动,带动传统优势产业优化升级。对上述活动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奖励,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现代化商贸物流设施建设。鼓励市场主体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集货、分拣、配货、加工等功能,应用标准化物流载具,使用高标准仓、自动化分拣、无人搬运设备等智慧化物流设施的现代化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城乡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含冷链配送中心)。对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改建、扩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奖励,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培育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鼓励在农工商三大领域培育专业供应链服务企业,围绕具体行业形成专业化供应链服务体系,形成行业供应链核心竞争力。对按照《广州市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穗商务规字〔2022〕2号)认定为广州市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肉菜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对新建和升级改造效果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市场,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纳入广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任务的肉菜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则按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综合治理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在涉农区新建或改造购物中心、综合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带动乡村商业发展。对新建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改造、扩建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达到《县域商业建设指南》中提升型功能的,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奖励,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的,对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本措施涉及的财政资金管理按照《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22〕3号)执行。项目实行申报方式,经审核、评审、遴选、公示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符合本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广州市多个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不超过”“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名词解释:
(一)商业功能区(含特色商业街区),是指以零售业态为主导的,由若干个商业综合体和商业设施构成商业集聚区,并以商业集聚区为中心向周边扩展,形成具有一定消费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空间区域,通俗称“商圈”。
(二)大型零售商业网点,指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专业店和购物中心等零售实体店铺。
(三)专业市场,根据国家统计部门《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划定的市场分类,专业市场指主要进行某一领域商品的交易活动的现货市场。
(四)涉农区指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