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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4052
  • 文  号: 穗商发〔2004〕215号
  • 实施日期: 2004年08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09年08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市肉菜(农贸)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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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商发〔2004〕21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肉菜(农贸)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肉菜(农贸)市场管理,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市肉菜(农贸)市场的现状和实际,制定了《广州市肉菜(农贸)市场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市商业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卫生局

市市容环卫局

             2004年8月26日  

 

 

穗商发〔2004〕215号

广州市肉菜(农贸)市场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肉菜(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现代商贸业发展的精神,加强肉菜(农贸)市场管理,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结合本市肉菜(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管理规范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接受和配合商业、工商、质监、卫生、环保、环卫、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肉菜市场协会的行业协调自律,并按有关规定制定场内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环卫、计量、物价、商品质量、“放心肉”、“放心菜”上市、服质服态、食品检测等各项保障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规定建立经营业户管理制度、商品质量监督制度、市场计量管理制度、市场经营主体退场制、商品进出货索票(出票)制、市场商品明码标价制、市场信用公示制等制度。

  第四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接受有关市场管理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查验进场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督促经营业户持证、亮证、合法、守法经营,建立进场经营业户的卫生管理档案;市场开办者必须查验进场经营业户使用的衡器,对市场使用的衡器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市场开办者必须配备标准砝码,每月对市场在用衡器进行自查。市场开办者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就其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向顾客作出承诺。合法经营,销售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农产品、食品,在租赁合同上对三次以上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抽检有不合格食品的同一经营业户设定责任条款;市场开办者必须在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的进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组织有关食品经营业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经营业户必须持有有效的本行业健康证明上岗。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不良记录要及时在公示栏予以公布,并可设立警示牌挂在该档显著位置。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要督促场内经营业户建立进出货台帐和索证制度,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自查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十条 市场应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对市场内经营的蔬菜、猪肉、豆制品、水产品等进行抽检,发现残留农药超标蔬菜、注水猪肉、违法使用甲醛加工的水产品和违法添加吊白块的豆制品等,应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并按法定程序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市场要有购物指引。应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档(店)号牌,摊档应设价格公布牌。

  第十二条 场内应设立市场经营业户情况公示栏、制度法规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秤、咨询处,热情为顾客服务;设立监督投诉箱、投诉电话,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开办者要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市场的活动。

  第十三条 市场必须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衡器,明码标价,保证商品规格、质量,不弄虚作假,不短秤欺人,计价收款要唱收唱付。

  

第三章   市场卫生保洁规范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负责市场内及周边环境卫生责任区卫生保洁的组织、监督和保障工作。市场开办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环境卫生宣传措施;必须与摊点、店铺的经营者约定环境卫生责任,并监督其落实。

  营业期间市场应有专职保洁员或专业清洁公司负责保洁,及时做好公厕的保洁、清扫场地、清除杂物积水、收集垃圾,定期灭虫除“四害”。每天收市后应全面清扫市场及周边责任区,地面应冲洗,排水沟渠应疏通清洗。垃圾清运每日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市场公共区域、通道应设置美观、实用、数量足够的垃圾容器。市场集中收集贮存垃圾的容器或收集车应保持完好、密闭。各摊点、店铺产生的垃圾应实行桶装或袋装。经营禽畜类的摊点,必须配置有盖垃圾容器,配备冲洗设施,及时冲洗地面及其他设施,避免垃圾落地。

  第十六条 天花(天面)、墙壁、货架及其他经营设施应保持整洁,无蜘蛛网、无污迹。地面应保持整洁,无积水、无垃圾、无乱堆放杂物,沙井、沟渠应保持通畅,无恶臭。

  除统一制作的悬挂公益性或商品广告外,市场及各档口不能有其它悬挂物。

  

  

第四章   市场商品陈列规范

  

  第十七条 商品摆放整齐美观,方便选购。肉、菜、鱼、家禽活体等商品摆放不得超出摊档台面或立面,食品、杂货铺商品陈列不得超越铺面。

  第十八条 不得在市场门口或场内大堂、通道等公共空间占道经营或摆放杂物。

  第十九条 商品陈列和指引标识要统一规范,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价目牌要整齐统一,不得乱搭乱堆杂物,乱写价目表,乱张贴。

  第二十条 单独设置经认证的农副产品及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明确标示,并在专区内按商品种类分区或分柜(架)陈列,冷却肉应设专区或专柜陈列销售。

  

第五章     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市场食品卫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市场加工、经营出售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场应设有商品摆卖分布示意图,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蔬果、鲜肉、水产品、熟食品要分区设置销售,防止交叉污染,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二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必须领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售卖的烧腊制品须持有合法经营烧腊加工场的进货凭证,烧腊档售货员与收款员分开。

  第二十四条 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售货员不准涂指甲油,不准留长指甲和配戴手饰,销售食品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

  第二十五条 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必须有清洁外罩覆盖,售货员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清洁、卫生。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食品要生熟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滥用色素和腐烂变质等假冒伪劣食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有防蝇、防尘、保温或冷藏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经营蔬菜必须符合“净菜”上市有关规定,保证蔬菜无菜根、无枯黄叶、无泥沙、无杂物,无残留农药或残留的农药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具有定点屠宰厂(场)加盖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检疫合格章,并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张贴在摊档上方备查,严禁售卖私宰肉和非法销售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业户不得经营应检疫而未检疫、检疫不合格或伪造检疫结果的商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野生(水生)动物,禁止售卖河豚鱼与死甲鱼、死鳝鱼、死螃蟹、死田鸡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业户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三十条 销售散装食品的摊档必须在食品容器或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并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获取上述标签。

  

第六章   市场消防安全规范

  

  第三十一条 市场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卫工作,加强市场的保卫、消防等工作的管理,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 市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防火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要与经营业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每个商品间应配置灭火器。不准乱拉、

  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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