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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70035
  • 文  号: 穗商务规字〔2017〕4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4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4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细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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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商务规字〔20174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细化标准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调节处)反映。

 

 

广州市商务委

2017322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各区商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商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订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虽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的处罚(不含本数)。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从轻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一般处罚:[(X-Y×30%+Y]以上,[X-Y×70%+Y] 以下;

从重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及时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观上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商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二)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整改的;

(三)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行政相对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免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处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但属于本规定认定的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时,不免除可处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和公共安全等;

(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具有连续违法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涉案商品数量较多、涉案商品货值较大、涉案商品绝大部分或全部被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情形之一的;

(四)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采取妨碍、逃避、暴力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抗拒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除法律、法规另行处罚外,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变卖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八)隐匿、销毁证据、伪造、涂改、转移证据的;

(九)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一)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建议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审议以及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发。未经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核和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发,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的证据,并在提交案件集体讨论的处罚建议中具体阐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包括依据的事实、情节、证据等。

案件集体讨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在集体讨论审理中,对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含不同意见),应当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本》中载明。

(三)减轻处罚的决定,必须经案件集体讨论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由会议主持人决定采纳;不予处罚的决定,必须经案件集体讨论参会人员一致通过。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决定应在案件材料中载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广州市商务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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