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司发〔2012〕15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非许可审批
和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处,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运行,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司法局规范非许可审批和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司法局
2012年11月15日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非许可审批和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许可审批和行政给付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范广州市司法局的非许可审批行为和行政给付行为。
第三条 实施非许可审批及行政给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非许可审批
第一节 申领、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及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第四条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司法部令第117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
四、《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第六条;
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8号)编号gz0921004项。
六、《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执业证申领业务
一、办理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证审批表》一份、《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有签名的地方均须本人亲笔签名);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有效期为半年期以上的居住证复印件两份;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两份;
(4)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另一张的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并粘贴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的左上角);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两份;
4、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1)实习证复印件两份(加盖律师协会核对章);
(2)《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复印件两份(加盖律师协会核对章);
(3)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两份;
(4)《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两份: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应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2)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
(3)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4)农村无业人员,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
(5)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应提供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
(6)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应提交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
以上(1)—(4)类人员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的,还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如果报到证是派遣到具体单位的,还必须提交与该单位解除合同的有关证明。
7、新执业人员应将人事档案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并提交相应人事档案保管合同书及缴费凭证复印件两份;
8、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9、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须本人亲笔签名,聘用期为一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律师事务所购买社保的凭证(实习及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两份,社保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申请人有执业经历的,可不提交第5项材料。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证审批表》一份、《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有签名的地方均须本人亲笔签名);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有效期为半年期以上的居住证复印件两份;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两份;
(4)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另一张的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并粘贴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的左上角);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两份;
4、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1)实习证复印件两份(加盖律师协会核对章);
(2)《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复印件两份(加盖律师协会核对章);
(3)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两份;
(4)《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行政处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近期工作证复印件两份;
10、教师申请执业的,还需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两份;
11、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须本人亲笔签名,聘用期为一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外省,分支机构在本省的,其派驻律师换领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证审批表》一份、《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有签名的地方均须本人亲笔签名);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有效期为半年期以上的居住证复印件两份;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两份;
(4)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另一张的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并粘贴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的左上角);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两份;
4、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聘用合同期限内在户籍地或执业地存放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由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两份;
6、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两份: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应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2)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
(3)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4)农村无业人员,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
(5)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应提供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
(6)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应提交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
以上(1)—(4)类人员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的,还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三份,如果报到证是派遣到具体单位的,还必须提交与该单位解除合同的有关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总所在本省,分支机构在本市的,其派驻律师换领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证审批表》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有签名的地方均须本人亲笔签名);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有效期为半年期以上的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4)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两张(其中一张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另一张的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并粘贴在其中一份《律师执业证审批表》的左上角);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4、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一份。
(五)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2、材料应分成A、B两沓按以上顺序排列,并分别用鱼尾夹固定(请勿用装订机装订材料,《律师执业登记表》、《实习考核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律所聘用合同分别用胶水左侧粘贴成册),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分别放在A沓,呈报表及相关材料放在B沓(原件均放入此沓)。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申领执业证的要求,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一)《律师执业证审批表》;
(二)《律师执业证呈报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第六条 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业务
一、办理条件
(一)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可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
1、执业证因意外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
2、原执业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无法在执业证上进行变更备案的;
3、原执业证有关事项填写已满,无法继续记载的;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
1、《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在地级以上市的日报或者全国性发行的其他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原件(包括报头、版页、遗失声明)应当粘贴在其中一份表格上,另外两份表格粘贴复印件;
3、申请补发执业证的证明材料(报案回执或律师所证明)两份;
4、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
遗失声明样本:张三(姓名),2010年6月9日(遗失日期)因被盗(声明作废原因)遗失广东省司法厅2010年1月28日(发证机关、发证日期)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证书类型),律师执业证号:(写明具体证号),执业证书流水号:(写明所遗失执业证的流水号),现声明作废。
(二)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
1、《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换发执业证的说明两份;
3、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
4、原律师执业证。
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上报广东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第七条 律师转所申请业务
一、办理条件
(一)特别提示:
1、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2、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3、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
1、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2、申请跨市转所的;
3、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4、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1、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4、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材料目录
1、《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或《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转出律师事务所及转入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并加盖所章,如该律师事务所属区(县级市)司法局管理,则还需区(县级市)司法局出具意见并盖章;
2、转所证明原件两份,内容应包括该律师转所的原因、财务结清情况、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已结案件材料的移交情况、未结案件的处理等内容(请参照使用我局制作的转所证明范本);
3、与转入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须本人亲笔签名,聘用期为一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转出所与转入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两份,社保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社保增员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律师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
7、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8、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9、原所所在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律师执业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专职律师需提交:(1)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一份;(2)若户籍不在广州市的,提交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兼职律师需提交:(1)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转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教师证、工作证复印件两份。
11、申请人的辞职材料或退休证复印件两份;
12、工作调动或录用的有关人事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13、工作证复印件两份。
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交材料:
(一)市内转所
市内转所是指在广州市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转所情况。市内转所需提交上述所列1至5项材料。
(二)非本市转入本市
非本市转入本市,即本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入我市管辖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况, 需提交上述所列1至10项材料。
(三)转出本市
转出本市是指转出我市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到本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况,需提交上述所列1、2、5项材料。
(四)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需提交上述所列1、2、3、4、5、10、11项材料;
(五)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入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执业的,需提交上述所列1、2、5、12、13项材料。
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到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
(二)《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
(三)《转所证明》。
第八条 律师执业类别变更
一、办理条件
专职换兼职,符合申请兼职律师的条件;兼职换专职,符合申请专职律师的条件。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专职换兼职
1、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原律师事务所及接收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并盖章。如该律师事务所属区(县级市)司法局管理,则还需区(县级市)司法局出具意见并盖章;
(2)工作调动的有关函件复印件两份;
(3)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何种职业和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并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教师证、工作证复印件各两份;
(5)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2张(其中一张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另一张的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
(6)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须本人亲笔签名,聘用期为一年以上)原件两份;
(7)律师执业证原件;
(8)转所证明一份,内容应包括该律师转所的原因、财务结清情况、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已结案件材料的移交情况、未结案件的处理等内容。请参照使用我局制作的转所证明范本;
(9)主管部门批准退伙申请的文件复印件两份(非合伙人免);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
(1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13)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2、专职换兼职的几种情况及要求
(1)在本市原律师事务所继续执业的,需提交(一)第1项所列第(1)—(7)材料。
(2)在市内转所的,需提交(一)第1项所列第(1)—(9)材料。
(3)由非本市(即本省其他地区)转入本市执业的,需提交(一)第1项所列第(1)—(13)材料。
(4)转出本市执业(即本省其他地区)的,需提交(一)第1项所列材料第(1)—(4)、(7)—(9)材料。
(二)兼职换专职
1、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原律师事务所及接收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并盖章。如该律师事务所属区(县级市)司法局管理,则还需区(县级市)司法局出具意见并盖章;
(2)辞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复印件两份;
(3)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两份;
(4)律师执业证原件;
(5)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两张(其中一张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另一张的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
(6)年龄超过60周岁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须本人亲笔签名,聘用期为一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转所证明两份,内容应包括该律师转所的原因、财务结清情况、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已结案件材料的移交情况、未结案件的处理等内容。请参照使用我局制作的转所证明范本;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
(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1)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1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13)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两份,社保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社保增员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兼职换专职的几种情况及要求
(1)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需提交(二)第1项所列第(1)—(8)材料。
(2)在市内转所的,需提交(二)第1项所列第(1)—(9)材料。
(3)由非本市(本省其他地区)转入本市执业的,需提交(二)第1项所列第(1)—(14)材料。
(4)转出本市(本省其他地区)执业的,需提交(一)第1项所列第(1)、(2)、(3)、(5)、(9)材料。
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特别提示:
1、律师执业类别变更是指专职律师申请转换为兼职律师或兼职律师申请转换为专职律师。
2、现任专职律师,调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或调往政府机关申请岗位公职律师的,可申请转换为兼职律师。
3、现任兼职律师,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单位或从政府机关公职律师岗辞职、退休的,可申请转换为专职律师。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到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第九条 律师注销执业与重新申请执业
一、办理条件
(一)律师因疾病、学习、出国等个人原因无法执业的,可要求注销执业;
(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三)律师注销执业的须将执业证上缴至主管司法局,逐级上缴至省厅;
(四)律师注销执业后可以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重新申请执业。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申请注销执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原件;
3、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所业务、财务、档案等已结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聘用关系等无法执业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系所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须先办理退伙手续。
(二)重新申请执业
按照广州司法局律师业务办事指南中的申请律师执业项目办理(有关实习的材料除外)。
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到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第十条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8号)编号gz0921005项。
四、《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
一、办理条件
(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设立人人事档案须由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统一保管;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设立人人事档案须由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统一保管;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3、设立人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须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设立人人事档案须由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统一保管。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或《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原件;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
(三)全体设立人签署(亲笔签名)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包括是否符合设所条件、为什么设所、怎样设所、对设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保证等内容);
(四)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在每页页尾签名);
(五)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发起人在每页页尾签名,个人所不需提交);
(六)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国资所除外);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办公场地(写字楼用途)使用证明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指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办公场地权属证明(如:产权证等)复印件(权属人须在权属证明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九)发起人资质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个人简历;
4、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包括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和转所证明原件);
(十)财务人员材料(会计、出纳各一人,并加以注明):
1、身份证复印件;
2、有效财务执业证复印件;
3、个人简历表;
4、财务人员辞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请按照以上要求将申请材料按顺序共整理成一式三册(用鱼尾夹夹好),并将原件集中装订在一册内。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及照片待律师事务所设立之后单独提交。
附加申请材料:
(一)在广东省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
(二)在广东省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在广东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材料连同上述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四)在广东省执业的律师,跨地级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的不具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现任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先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办理退伙手续;
(六)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先按照《广东省司法条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办理执业类别变更手续。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提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县)级司法局,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同意申请设立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业务
一、办理条件
(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成立三年以上;
2、具有二十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二)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三)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原件;
(四)派驻律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五)派驻律师的个人简历;
(六)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总所合伙人亲笔签名及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
(七)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
(八) 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九)办公场地(写字楼用途)使用证明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指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办公场地权属证明(如:产权证等)复印件(权属人须在权属证明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广东省外的,还须提交:
(十一)总所所在地省司法行政机关(总所在广东省内的提交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派驻律师执业证已收回、分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证明;
(十二)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总所成立批文复印件;
(十三)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总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十四)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派驻律师的个人执业证申请材料(参见律师执业证申领业务);
(十五)财务人员的资料(注:会计及出纳各1人)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有效财务执业证复印件;
3. 个人简历表原件及复印件;
4. 财务人员辞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请按照以上要求将申请材料按顺序整理成一式三册(用鱼尾夹夹好),并将原件集中装订在一册内,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派驻律师同时提交申请律师执业证的材料:①省外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提交的材料请参照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相关要求办理;②省内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参照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相关要求办理。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提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区(县)级司法局,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同意申请设立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省外分所业务
一、办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的有关条件。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省外分所(增加省外分所派驻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省外开设分所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拟派驻律师执业证。
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提出设立律师事务所省外分所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省外分所(增加省外分所派驻律师)申请表》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业务
一、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三份;
(二)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合伙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公示后将全所律师的执业证及照片交回,用于更换执业证。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三、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表》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一、办理条件
符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的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负责人。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三份;
2、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合伙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复印件各一份;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三份;
2、律师事务所(总所)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负责人。
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办理变更登记,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业务
一、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全体合伙人签名(在每页页尾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新章程、协议一式两份;个人所负责人签名(在每页页尾签名)的章程一式两份;
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注意: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而需修改章程协议的,合伙人变更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章程协议变更的材料同时提交。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办理变更登记,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入伙申请业务
一、办理条件
(一)办理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3、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二)注意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广州市司法局报广东省司法厅备案。
2、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3、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而需修改章程协议的,合伙人变更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章程协议变更的材料同时提交。
4、新入伙律师提供承诺书表示愿意遵循律师所原章程协议的,可不提供章程协议变更材料。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入伙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入伙人亲笔签名的入伙申请书原件两份,申请书内承诺表示愿意遵循律师所的章程协议;
(三)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合伙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一份;
(五)省内执业未满3年的,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和执业纪律状况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入伙申请业务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律师入伙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退伙(除名)申请业务
一、办理条件
(一)符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二)退伙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登记表》三份;
(二)退伙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原件两份(申请人死亡、除名不需提供);
(三)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退伙人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及业务、财务、档案已结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律师退伙(除名)申请业务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退伙(除名)申请登记表》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申请业务
一、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个人所无需提供);
(三)新住所的、应当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 办公场地权属证明(如:产权证等)复印件两份(权属人须在权属证明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注意: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的,应当同时变更日常管理机关。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广州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
三、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业务
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书应当包括组织形式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原因,以及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的说明;
(二)合伙所申请变更为个人所的,应先办理退伙手续。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提交申请材料目录》一式三份;
(二)《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变更发起人签名、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
(四)修改后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在每页页尾亲笔签名)一式两份,
(五)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发起人在每页页尾亲笔签名)一式两份(变更为个人所的除外);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一式两份;
(八)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
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注意: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的需提交银行增资户的存款证明复印件两份。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广州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
《申请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申请业务
一、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总所出具同意派驻的决定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派驻及收回律师执业证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总所在省内市外的提交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派驻及收回律师执业证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五)提交派驻律师的个人资料(参见申请律师执业的材料要求,分A、B沓装订):
1、《律师执业证审批表》一份、《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有签名的地方均须本人亲笔签名);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两份;
3、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有效期为半年期以上的居住证复印件两份;
4、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两份;
5、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两份;
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派遣证或报到证复印件两份。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的,还应提交派遣证或报到证复印件两份,如果报到证是派遣到具体单位的,还必须提交与该单位解除合同的有关证明两份;
8、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发票复印件两份;
9、与总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两份。
总所在省外以及省内市外的均须提交个人资料,总所在省内市外的只需提交一式一份,即A沓。
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注意:广州分所聘用律师申请作为增加派驻律师,可直接办理派驻业务,无需调回总所再办理派驻业务。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三、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市外分所增加派驻律师业务
一、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总所出具同意派驻的决定原件一份;
(三)拟派驻律师的执业证原件。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市外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三、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省外分所增加派驻律师业务
一、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增加省外分所派驻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总所出具同意派驻的决定原件一份;
(三)拟增加派驻的律师的执业证。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增加省外分所派驻律师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三、申请书(表格)目录
《律师事务所增加省外分所派驻律师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撤回派驻律师业务
一、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总所同意派驻律师撤回的决定原件两份;
(三)派驻律师与分所业务、财务、档案已结清的证明原件两份;
(四)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拟撤回派驻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注意:市内分所撤回派驻律师如需办理律师执业证,还须提交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用于办理执业证)。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三、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市外分所撤回派驻律师业务
一、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总所同意派驻律师撤回的决定原件一份;
(三)撤回派驻律师如需办理律师执业证,须提交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用于办理执业证)。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市外分所派驻律师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三、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省外分所撤回派驻律师业务
一、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省外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省外分所需出具分所所在地司法厅(局)出具的同意撤回、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撤回派驻律师如需办理律师执业证,须提交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四)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
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注:如档案在省外的律师须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提出律师事务所省外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三、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省外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业务
一、办理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二)申请条件:
1、律师事务所已公告期满;
2、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债权已清结;
3、律师事务所已完税;
4、律师事务所已妥善安置聘用人员。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一式三份;
(二)《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地级以上市以上报纸刊登拟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区、县级市司法局或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
(三)注销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分所注销需要提交总所决议(总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总所在外省的还须所在省司法厅(局)加意见和公章;
(四)提交清算报告原件两份。清算报告应当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依照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并于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完成清算。律师事务所拒不清算的,由区、县级市司法局或市司法局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五)同意注销的有效合伙人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六)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国税及地税登记,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注销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八)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印章等公章销毁的回执或证明;
(九)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律师事务所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审计;
(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十一)全体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县)级司法局,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同意申请注销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四、申请书(表格)名称
《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
《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补办申请业务
一、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三份;
(二)正、副本遗失的,在地级以上市报刊或者全国性发行的其他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原件(包括报头、版页、遗失声明)应当粘贴在其中一份表格上,另外两份表格粘贴复印件。
(三)正、副本损坏的,需提交已损坏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遗失声明样本: XX律师事务所,XXXX年X月X日(遗失日期)因XX(声明作废原因)遗失广东省司法厅XXXX年X月X日(发证机关、发证日期)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许可证正、副本(证书类型),律师执业证号(写明具体证号),执业证书流水号:(写明所遗失执业许可证的流水号),现声明作废。
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补办许可证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广州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第二十九条 以上所需表格可在“广州司法网”(http://www.gzsfj.gov.cn)上“律师管理”栏目中的“表格下载”中下载。
第三章 行政给付
第一节 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方式
第三十条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
(二)符合本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本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广州市区(含番禺、南沙)1025元,花都、增城925元,从化888元。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可免予经济审查: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八)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九)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十一)属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的;
(十二)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十三)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十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
(十五)农民工因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
(十六)正在服义务兵役的;
(十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十八)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十九)农民工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水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群体性案件等六类案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国务院条例第十七条、省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效身份证件除身份证外,还包括:居民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海员证等。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的方式及适用情况:
(一)法律咨询:申请人要求解答法律疑问;
(二)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申请人要求代书形式;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于3000元,可指导申请人自行诉讼的,可给予代书方式法律援助或提供法律意见;
(三)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受害人,或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获得律师辩护或刑事代理法律服务;
(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民事、行政案件已立案或虽未立案但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要求获得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五)仲裁代理:仲裁案件已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或虽未受理但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律师协助和解、代为调查取证等。
第三十五条 给予法律援助的具体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后进行审查,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院指定辩护函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律师办理。
第二节 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在指派案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自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采用轮值方式。
法律援助事项对承办人员的专业知识或者资历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的需要或受援人的意愿,选择指派承办人员。
第三节 支付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第三十九条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对其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第四十一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下同)的,补贴8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南沙区、萝岗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其中属于市区的看守所地址搬迁到郊区的,按郊区论,下同)的,补贴10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15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40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的,补贴8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的,补贴10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15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4000元。
(三)一审审判阶段,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的,补贴10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的,补贴15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20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4000元。
案件承办人员只完成阅卷或会见工作,后因其他原因终止办理的,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的,补贴3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的,补贴4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6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1200元。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阅卷和会见工作,后因其他原因终止办理的,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的,补贴5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的,补贴75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10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2000元。
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开庭时被拒绝辩护的,补贴按照全部完成的标准发放。
(四)二审审判阶段,未办一审阶段承办二审案件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支付补贴;曾办一审再办二审、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重审或再审案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只完成会见工作或完成阅卷和会见工作,后因其他原因终止办理的,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的,补贴3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的,补贴4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5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1000元。
(三)死刑复核阶段,曾办二审再办死刑复核案件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支付补贴。
(四)曾办一审属于受委托,再办二审属于指定辩护、曾办一审或二审均属于受委托,再办重审或再审属于指定辩护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减半支付补贴,但需开庭的按一审标准支付。
第四十二条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市区内的,每件案件补贴15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郊区的,每件案件补贴18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市外但在省内的,每件案件补贴28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省外的,每宗案件补贴4500元。
(二)补贴标准以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为单位。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支付补贴;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重审或者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支付补贴;涉及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的,再办一审或者二审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上述标准支付补贴。
(四)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集团诉讼,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五)民事案件立案前调解结案的,按照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标准支付补贴。
(六)民事案件立案后撤诉的,对于承办律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已经开展了实质性工作的,按照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支付补贴;对于承办律师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或因承办律师过错而撤诉的,不支付补贴。
第四十三条 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补贴标准:
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市区内的,每件案件补贴15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市区但在市内的,每件案件补贴18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市外但在省内的,每件案件补贴28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宗案件补贴4500元。
第四十四条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标准
法律事务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事务补贴1000元;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事务补贴1500元;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事务补贴2500元;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事务补贴3500元。
第四十五条 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执行机关、执行对象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市区内的,每件案件补贴1000元;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市区但在市内的,每件案件补贴1500元;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市外但在省内的,每件案件补贴2500元;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省外的,每件案件补贴3500元。
第四十六条 2人以上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案情、请求事项相同或相似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非诉讼、执行等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相应规定的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第四十七条 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标准:
每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200元。
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的非诉讼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按前款标准以一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增加补贴50元,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四十八条 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开展的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为每小时10元。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刑事、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非诉讼、执行等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成本确实明显超过《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对承办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的,可以在《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两倍以内给予补贴:
(一)有社会重大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在郊区开庭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或在市区开庭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刑事案件,按开庭次数增加补贴,每多开一次庭,增加补贴100元;
(三)二审需要开庭的刑事案件按一审标准发放补贴;
(四)民事代理相对方提起反诉的或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第五十条 下列各种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三)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有关机关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五)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要求,或者经修改或补足后仍不能达到《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规定要求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