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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40080
  • 文  号: 穗市监规字〔2024〕2号
  • 实施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29年07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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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市监规字〔2024〕2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1日


广州市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市质量强市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实施,规范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广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3〕13号)《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为质量发展资金和标准化战略资金。质量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标准化战略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主导标准制定修订,承担标准化组织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标准化研究项目、标准化技术支撑项目、标准化活动项目,以及获得标准化贡献奖等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鼓励先进、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原则,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推动广州市质量强市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实施,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加快构建推动广州市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促进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提升标准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自身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和个人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应加强财务管理,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承诺所申报资金用于质量发展和标准化相关工作,申报单位和个人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本专项资金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一)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的申报单位已申报或已获得区级同类型标准化资金资助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

  (五)申报单位和个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不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第二章  质量发展资金

  第八条 质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为获得政府质量奖项目,包括: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项目。广州市市长质量奖项目的评审按照《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3〕13号)执行。

  第九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条质量发展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50万元、15万元。

  (二)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30万元、10万元。

  (三)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30万元、10万元。

  (四)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对获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100万元、25万元。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表彰(授奖)通报、市长质量奖评定结果公告发布之后组织质量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印发年度质量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第三章  标准化战略资金

  第十二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二)标准化组织项目;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标准化研究项目;

  (五)标准化技术支撑项目;

  (六)标准化活动项目;

  (七)标准化贡献项目。

  第十三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符合本办法所列使用范围和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

  (二)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四)主导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获得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年度广州市标准化战略资金中标准制定修订资助总金额的7%。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或在职工作人员作为该项国际标准工作组召集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首位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十五条 标准化组织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的,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二)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

  (三)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资助5万元。

  第十六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等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承担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每项资助20万元。

  承担国家标准验证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的,每个点资助20万元。

  首次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的,每个企业资助10万元。每年度用于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资助的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年度申报并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数超过5家时,按总额度50万元对每家企业进行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集,承担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项目(包括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相关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标准化技术支撑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集,承担标准化人才培育、推进标准国际化等技术支撑工作,相关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标准化活动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集,承办在广州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或全国性标准化活动,相关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每项活动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且资助额度不超过承办方活动总经费的50%。

  第二十条 标准化贡献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称号的,对获奖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每项资助10万元。

  (二)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并在主要完成单位中排名前五(同时符合资助条件的,仅资助排名位次最高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其他类别奖项的,对获奖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每项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标准化研究项目、标准化技术支撑项目、标准化活动项目等项目征集后,组织专家组就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担单位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立项评审,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广州市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按程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拟立项项目和承担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对拟立项项目和承担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开展相关工作,完成任务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请验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在分配使用时,首先对标准化组织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和标准化贡献项目按定额进行分配,其次对标准化研究项目和标准化技术支撑项目按立项评审确定的额度进行分配,再次对标准化活动项目按立项评审确定额度结合实际支出进行分配,余额用于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分配。

  第二十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年度标准化战略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并负责标准化战略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资助项目、申报受理、组织专家评审、进行项目公示、申报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十四条 符合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资助申报,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战略资金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第二十六条 申报标准化战略资金的单位所在我市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

  第二十七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实行专家评审与集体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查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当年度项目申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及参与评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主要依据,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标准化战略资金分配计划建议,按程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标准化战略资金分配计划。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科研院所、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科研院所、中介组织,不得申报当年度资助。

  第二十九条 除按规定需要保密外,标准化战略资金分配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提请复核的内容、理由及证据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获资助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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