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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032005005
  • 文  号:
    穗工商外[2005]66号
  • 实施日期:
    2005年01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状态:

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穗工商外[2005]66号
穗工商外〔2005〕66号

 穗工商外〔200566

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番禺、开发区分局,南沙分局筹备组:
  
目前,我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单位,除了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市局和番禺分局外,还有接受市局委托的开发区分局和南沙分局筹备组。这些单位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登记工作,为我市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仍存在登记机关各自为政,工作程序、工作标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既影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效率,也给企业带来不便。为统一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优化我市外商投资环境,市局决定,今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局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实行五个统一
  (
)统一外资登记注册表格。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为改变我市外资登记表格不统一的情况,市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最新表格样式,结合外资登记工作实际,制作了一套新的登记表格样式,于今年1月份开始在全市统一使用。该表格样式和示范文本已在市局红盾网上全面更新,供企业下载使用,各分局可拷贝电子版的表格和范本进行印制。
  (二)统一登记申请材料。
  
近期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登记和年检工作的指南,对各类登记业务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的说明。在今后的登记工作中要统一按照指南的要求收取申请材料,不得随意减少或者增加。
  (三)统一经营范围限制性用语。
  
经营范围限制性用语,是指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登记安全,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限制企业从事某种经营行为或告知企业应当如何从事经营活动的用语。现将经营范围限制性用语规范统一如下:
  1.一般情况下,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之后均应加注“(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字样。
  2.
一对涉及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文化娱乐、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已经外经贸部门审批但未取得前置行政许可,以及生产性企业未建好厂房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规范为:“筹建……项目。(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字样。在取得前置许可或投产开业后,凭有关文件办理换照变更手续,删除经营范围中的筹建”等字样,并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变更加注内容。
  3.生产性企业及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共场所的企业,未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的,应先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字样。在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后,凭有关文件办理换照手续,删除原加注内容,并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变更加注内容。
  (
)统一受理登记工作日。
  
各类登记业务的受理工作日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为:
  1
.对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出具《收取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3.对不能当场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收取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和补正材料。予以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五)统一企业名称登记的核准。
  
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定企业名称,不得擅自变通。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广州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企业名称,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控股企业名称的字号;二是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是使用投资者的字号。
  2.不得越权核准企业名称。按有关规定属于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如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要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不得自行核定。
  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1亿以上或者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没有相同。
  4
.企业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 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用字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名称中使用行业用语是反映经营特点的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二、几点要求
  (
)正确认识外资登记委托权限。为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解决边远地区的外资登记注册困难,市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外资登记注册初审工作委托给开发区分局、南沙分局筹备组。受委托单位的初审窗口为市局的派出窗口,对外的法律行为以市局的名义做出和承担,对内则通过远程登记软件等方式进行审批,以保证外资登记工作的合法性。
  (二)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登记申请材料归档并扫描,严格执行档案查询、借阅等规定,保证档案的规范、完整、有序。对南沙原委托番禺分局代管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南沙分局筹备组应与番禺分局协商,在今年6月底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为便于管理和统计,开通远程登记软件后,南沙分局筹备组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的注册号统一为…4’字头,即40XXXX。

  ()明确责权,加强监管。外资登记注册工作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作为市局的派出窗口,受委托分局应认真履行委托责权,把好初审关。对违法和越权予以登记注册的,币局将予以纠正,并追究所在单位及窗口人员的责任。市局外资处将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受委托分局的外资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全市外资登记注册工作的一致性、合法性。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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