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番禺、开发区分局,南沙分局筹备组:
目前,我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单位,除了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市局和番禺分局外,还有接受市局委托的开发区分局和南沙分局筹备组。这些单位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登记工作,为我市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仍存在登记机关各自为政,工作程序、工作标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既影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效率,也给企业带来不便。为统一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优化我市外商投资环境,市局决定,今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局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实行“五个统一
(一)统一外资登记注册表格。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为改变我市外资登记表格不统一的情况,市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最新表格样式,结合外资登记工作实际,制作了一套新的登记表格样式,于今年
(二)统一登记申请材料。
近期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登记和年检工作的指南,对各类登记业务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的说明。在今后的登记工作中要统一按照指南的要求收取申请材料,不得随意减少或者增加。
(三)统一经营范围限制性用语。
经营范围限制性用语,是指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登记安全,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限制企业从事某种经营行为或告知企业应当如何从事经营活动的用语。现将经营范围限制性用语规范统一如下:
1.一般情况下,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之后均应加注“(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一对涉及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文化娱乐、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已经外经贸部门审批但未取得前置行政许可,以及生产性企业未建好厂房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规范为:
3.生产性企业及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共场所的企业,未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的,应先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
(四)统一受理登记工作日。
各类登记业务的受理工作日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为:
1.对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出具《收取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发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3.对不能当场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收取材料凭据》,
(五)统一企业名称登记的核准。
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定企业名称,不得擅自变通。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广州”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企业名称,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控股企业名称的字号;二是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是使用投资者的字号。
2.不得越权核准企业名称。按有关规定属于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如冠以“中国
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4.企业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务院批准的;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用字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名称中使用行业用语是反映经营特点的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二、几点要求
(一)正确认识外资登记委托权限。为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解决边远地区的外资登记注册困难,市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外资登记注册初审工作委托给开发区分局、南沙分局筹备组。受委托单位的初审窗口为市局的派出窗口,对外的法律行为以市局的名义做出和承担,对内则通过远程登记软件等方式进行审批,以保证外资登记工作的合法性。
(二)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登记申请材料归档并扫描,严格执行档案查询、借阅等规定,保证档案的规范、完整、有序。对南沙原委托番禺分局代管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南沙分局筹备组应与番禺分局协商,在今年
(三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1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