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
2010〕
2119号
转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0〕
4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
2010〕
28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地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公告,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费用筹集办法、保障对象名单确定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
1)的内容。
征收农用地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以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
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土地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
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当计算出的需保障人数超过被征地单位
16岁以上人口时,以实际需保障人数计算社保费。
征地基本情况证明(格式见附件
2)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被征地单位(行政村)
2002年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和
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比例、人数等基本情况(格式见附件
3),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二)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听证会。
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听证的笔录、纪要等材料;同级人民政府依据这些材料,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已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或放弃听证)等程序的书面说明(格式见附件
4)。
(三)村经济组织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村委会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名单的
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7天(格式见附件
5);在公示后的
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格式见附件
6)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将核准结果反馈给被征地村的村经济组织。
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说明(格式见附件
7)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
5个工作日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测算,并将结果告知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应在
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个人缴费部分)预存入
“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
”。用地单位应及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送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全部预存入
“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
”的
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另将征地项目社保预存款资金测算表报送一份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作为记账凭据。
(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
7个工作日内,对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以函件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二、为更好地使用新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以下简称
“预存款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经济组织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制定参保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使用预存款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被征地农民所在村经济组织根据参保方案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二)新征地项目在批准征地前,经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所在村经济组织协商同意,并签订提前使用新征地项目预存社保费专户资金的协议(格式见附件
8),持相关材料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可提前使用预存款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
(三)在不超出预存款总额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可按不同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档次使用预存款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被征地的农转居人员可使用预存款缴纳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所需养老保险费。
三、为了加快征地项目报批,对于本省、市的重点项目征地,可按粤府办〔
2010〕
41号文的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预存社保费用或缴交社保押金、用地单位和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9)后,办理社会保障审核手续。
四、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如果已经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村经济组织出具征地项目涉及人员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说明(格式见附件
10),连同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由当地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对已参保情况进行公示
7天,并在公示后的
3个工作日内,将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名单的公示材料(格式见附件
11)报当地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障审核手续。
对于经上述程序确认已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五、对于本通知实施之前,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已按我市《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
2008〕
12号)和《转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
2008〕
10号)规定,协商好社保费缴费档次或者已签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承诺书》的征地项目仍按原商定意见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 听证告知书
2.
征地项目涉及
村被征地基本情况证明
3.
征地项目涉及
村情况证明
4.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的说明
5.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范围人员名单公示
6.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范围人员名单公示结果
的说明
7.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范围人员名单暂时无法确定的说明
8. 关于提前使用征地项目预存社保费专户资金的协
议
9.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10.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说明
11.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名单的公示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
12月
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